解读《物权法》,给业主的一道护身符——《物权法》与小区业主权利
王思鲁;杨丹
【关键词】
物权法
【全文】
从《
物权法》颁布以来,尽管还没有开始实施,但是已经在房地产业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比如说关于停车位的归属使用问题,曾导致在一段时间内商家蜂拥低价抛售车位,而现今月租又炒致千元,并仍存在49万个缺口,造成停车位租金和售价的大幅动荡,《
物权法》已经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而作为房产的受众群体——房屋业主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特别是《
物权法》新规定的很多条款实际上都赋予了房屋业主较之以往更多的权利。因此,了解
物权法、熟悉
物权法、运用
物权法,才能给业主置业安家提供一道有效的护身符。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何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各国的表述不完全相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严重的住房危机,为了解决居住问题,出现了高层建筑物,从而产生了一栋建筑物存在多个所有权人的情形。按照学界的通说,一般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三个方面的权利:对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
我国《
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区分所有权的各个范围,但是在《
物业管理条例》、《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都作出了规定,总的来说,专有部分的范围是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共用部分是指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中除专有部分之外的由全体或部分区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其他部分,主要包括电梯、楼梯、走廊、庭院、屋顶、地下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