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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为您购房保驾护航——《物权法》与商品房交易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在购买房屋时,开发商为了促销楼盘,往往承诺对底层的购买者赠送花园、绿地,对顶层的购买者赠送露台,很多购买者感觉很好,因此就决定购买。《物权法》的出台,宣告开发商的这些承诺是侵犯别人权益的,是无效的。开发商所承诺的露台、花园、绿地均是全体业主的一个共有财产,应该由业主来行使其物权。而开发商无权决定将其赠送给某一个业主所有,并从中收取费用。因此,今后购买房屋时,一定要分清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不要听信开发商的单方承诺,以免上当受骗,等到房屋到手以后,才发现不过是空中楼阁,根本就无法实现当初购房时的预想,产生纠纷。另一方面,也要利用物权法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当开发商的行为侵犯到自己的权益,比如说将公共区域隔离起来不允许使用,另外收取使用费用,或者给个别业主使用等情况,购房者都应该意识到自己也享有共有权,而不要受到蒙蔽。
  五、注意小区的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随着房价的攀升,目前许多开发商已经开始高价出售车位、车库等,而很多小区商品房也因为附带车位、车库等优惠而增值。《物权法》出台以后,规定车位、车库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样一来,开发商就不得为了追求高额利润,随意将规划内的车位卖给建筑区外的其他人使用,而必须取得所有业主的同意。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规划用的车位应当由开发商和购房人共同约定其归属,如果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可视为车位、车库为购房者所有。据此,购买者在购买房屋时应该注意购房协议中关于车位归属的条款。当然,商家也会认识到这点,在合同中做文章,对此作出特别约定。但是无论如何,购房者应该意识到自己所拥有的此项权益,将其作为自己购房时的考虑因素。再者,如果开发商将规划外的其他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汽车,那么其所收取的费用也不能够归开发商所有,而应该属于业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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