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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为您购房保驾护航——《物权法》与商品房交易

  但是究竟由哪个部门来进行登记,我们还得等法律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国外以及一些地区的不动产登记的立法体例有以下一些:瑞士的不动产登记机关通常为各州法院;德国实行由地方法院(不动产登记局)统一管辖;日本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性质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务局,支局及派出所;英国城乡土地登记的机构为“政府土地登记局”;目前在我国台湾地区由台湾市县政府与辖区内设置的专门的地政事务所,主办不动产登记。综上来看,现代各国(地区)的立法例大致有司法机关或是隶属于政府的专门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并且都实行统一管辖登记。
  为了保证登记的中立性和效率性,统一登记制度势在必行。并且为了方便实质性审查,《物权法》规定必须在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对购房者而言,即在所购买房屋的所在地办理。
  3、登记费用案件收取,规范收费
  《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登记费用问题也是群众关心的话题。为此《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这将降低购房者登记的手续费,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中的收费行为,防止有关部分通过登记收费搞“创收”。
  4、规定“预告登记制度”,防止“一房二卖”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在我国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今天,预售商品房成为房屋销售的一种重要形式。期房预售的好处是,开发商能及时回笼资金,购房者多了一个选择方式。但在实践中开发商毁约,由于近年来房价上涨比较快,一房多售或用已销售的房子抵押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购房者利益。预告登记制度的出台,无疑将有利于限制“一房二卖”和保护房屋和其他不动产买受人的利益。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为保全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项权利进行登记,从而对后来发生的处分行为产生排他的效力。比如: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买方如果担心交易能否实现,就可以到房地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在房屋未真正过户前预先向全社会告知对其享有合法有效的请求权。这样,在该登记有效期内,其他任何人都无法对这套房屋进行过户登记,这就有效防范了一房二卖。除了产权转让,以房屋设定抵押或将抵押权进行转让等情形之下相关权利人也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但是,预告登记的效力不是无期限的,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办理预告登记之后,到可以正式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否则,三个月之后,预告登记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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