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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为您购房保驾护航——《物权法》与商品房交易

  然而也有人分析到,该规定只是一条缓兵之计,其用意只是为了暂时安抚民众。一方面,受国内房屋建筑水平的影响,目前房屋的建筑使用寿命基本上都达不到70年的期限,大部分只能使用40、50年就必须得重修,因此该规定没有实际意义;另一方面,《物权法》并没有对“自动续期”究竟是如何自动作出规定。是免费的还是收费的?收费的话,其支付标准和办法又是怎样的?由谁来承担这部分费用?程序是如何?在这方面,法律还是一个空白,因此操作起来还有一定的困难。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于3月29日表示,因为物权法颁布实施后,各种新问题也将在审判中涌现,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准确司法提供依据。届时,物权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将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但购房者应该看到,无论是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而言,还是从现实因素考虑,购房者的利益将会得到最大化的保护,毕竟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一个总体的趋势。因此,对此购房者不要有太多担忧。
  二、房屋登记制度有了较大的变化,购房者应该充分重视
  这次《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了较大的改动,因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要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因此购房者应该充分重视登记制度,以免让自己的权利落空,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1、物权公示制度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一个案例很好地解释了这个原则。上海发生过这样一起民事纠纷:一套地理位置很好的商品房被开发商卖给了6个消费者。房子只有一套,可却有6个买家,这意味着只能有一个人得到房屋。在6个买家中有一个精明的买受人抢先办理了房产登记,而另外5个买家虽然也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付了款,但却未办理登记手续,所以法院就把这个房屋判给了办理登记的那个买受人,而不论其签订购房合同是在先还是在后,也不论其价款是否已经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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