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些论者(主要是某些民法学者,他们抱有民法帝国主义的浪漫情怀)割裂了作为根本法的
宪法与作为普通法律的民法(
物权法)的联系。有学者指出,“按学界通说,
宪法属于公法领域,而民法属于私法领域……因此,
宪法是公法的基本法,而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20]针对《
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也有学者提出了类似的观点。笔者认为,就
宪法的性质而言,它属于公法,但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根本大法”,其价值规范辐射并渗透到法律的所有领域(包括公法与私法),所有法律都必须按照
宪法的文字与精神加以解释。因此,作为公法的
宪法不仅是公法制定的基础,而且也是作为私法的民法(
物权法)的制定基础。正如有学者指出,“在一个国家,一种健康的以限制公权力的体制没有建立起来的话,那么它的私法秩序也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21]
总之,自觉运用
宪法是一件好事,但是在
宪法的运用和讨论中,我们必须认真对待
宪法。首先将
宪法作为一部实实在在的法律,然后再将它看作国家的“根本大法”,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但仍需注意的是,
宪法不是万能的,作为公法,其效力有是有限的。只有承认
宪法“有所不能”,才能保证
宪法“所能”。
最后,我们应该少说一点,多学一点,多做一点。
宪法或宪法学的意义最终来自于中国的宪政实践,体现于实际社会生活中。认真对待
宪法,就是认真对待我们自己的权利!
【注释】 本文的写作受到了北京大学
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张千帆教授的有关论著和相关论文的深深启发,可以说,本文是笔者在张教授的
宪法思想的指导下完成的。因此,在这我借用了他的有关论文的题目,目的是以围绕《
物权法(草案)》的争论为背景,探讨我们究竟该如何认真对待自己的
宪法。在此对张教授表示感谢。本文的写作过程中, 老师给予了悉心的指导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对此也表感激。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
① 其中一些重要会议如:2006年1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的“
物权法与法治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2006年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的“
物权法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学术研讨会”;2006年6月在重庆召开的有关
物权法研讨会等等。
② 如《法学》2006年第3期关于《
物权法(草案)》中
宪法问题的专题研究;《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
关于物权法中具体问题的专论等等。
③ 实际上,
宪法在社会生活中也没有起过什么实质性影响,一直是个睡美人,好看不中用。
④ 这种
宪法的政治化,部分是
宪法理论造成的。在至今的法学院课堂上,
宪法讲政治的内容多,如大讲国家的性质、政治制度建构,而讲法律的内容少。以至
宪法课不象法律课而更象政治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