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也只有获得“司法化”之后,
宪法才能进入普通人的生活中去,而不是高高在上,一尘不染的“最高法”。换言之,
宪法的效力才能真正体现出来。也只有这样,人们才会对
宪法产生深厚的感情,就不会像以前那样轻易地丢弃它—因为放弃它,也就放弃了人民一直享有的法律权利。
(二)
宪法还是“根本大法”
正如前面所述,论证了
宪法是“法”,自然也就论证了
宪法是“更高的法”或“根本大法”。“根本大法”这一称呼对我们来说太熟悉了,以至于已不能引起我们太大的兴趣。因为,一方面,“
宪法本身的特点含有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从形式上看,
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从实质上看,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组织。”[6]另一方面,“
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的规范效力,乃因
宪法制定权是国民主权之体现”[7]在一个国家中人民的地位高于一切,人民行使的权力应高于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
宪法是由人民制定的,其地位自然高于由国家机关(主要是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从而成为一切法律规范渊源的规范。可以说,根本法是
宪法的别称。那么,
宪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权威体现在何处呢?以下从两点论之。
⒈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权威首先体现在它是一法律制定的最高准则,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它的原则相抵触,与之相抵触的法律将被宣布为无效或被撤销。
一国法律体系构成了一个逻辑上和谐一致的等级秩序,是一个上级规范控制下级规范的等级秩序,其中
宪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如果把国家的法律体系比作一个金字塔,
宪法就处于这个法律金字塔的顶峰,控制着整个法律体系的意义。
宪法之下的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符合
宪法。也就是说,
宪法控制着普通法律的意义与解释,因而是衡量法律或立法行为合宪性的标尺。[8]这就要求我们建立违宪审查体制来审查法律的合宪性,这也是
宪法效力的体现之一。
需要补充的是,我们不能简单的看待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从法律渊源的角度观之,宪法典无疑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但仅仅停留于法律效力的高低,并且采取直线式的认识方式将产生两种消极后果:[9]一是将
宪法是根本法的观点推向极至,似乎通过制定、实施其它法律便完成了对
宪法的具体化,
宪法的最高地位就得到了彰显。其实,这种理解会进一步弱化
宪法,并使其走向“虚化”,
宪法因得不到实际应用而难以具有真正至上的权威;二是过分地强调
宪法原理对普通法律的指导作用,而这将束缚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各部门法的发展。尤其是一国宪法自身并不完善,全社会的宪政精神还相当缺乏时,
宪法就难以为普通法律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不顾及各部门法与
宪法的差异性,片面强调
宪法的最高地位有可能妨碍普通法律的发展。因此,我们要从推动两者互动关系的角度出发对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进行重新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