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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助威:对钉子户我们应有什么样的态度?

  如何补偿与敲竹杠:合同理论中,在一方进行了专用性投资后会面临对方的敲竹杠行为,同样在一方多人谈判中,存在某一人漫天要价谈判难以达成,最终影响全局,这同样可能是在敲竹杠,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谈判中,这就是钉子户。2004年杨武在其它住户都接受的补偿价格后并要求过高500万的赔偿价格,特别是现在提出的天价补偿本身就是在敲竹杠,对这种行为法律并不一定应该保护,从民事法律上讲,在无法达成价格协议时可以参照有帝王规则之称的“诚实信用”条款来公正的评价协议价格〔当然这是在法院断定应该进行交易的前提下,否则强买强卖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为难免发生〕。但这难免被有人斥责为不尊重私人产权,因为“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其它发达国家市中心的简陋房子是对民众权利尊重的象征。但我认为这种过分尊重个人权利的观点与国家绝对权力的观点同样是危险的,必然的是以后拆迁、征收中会有大量的模仿行为,在我国目前城市化进程中,拆迁等行为是必然发生的,如果以后每件案件都要满足大量如杨武之类的诉求,那么巨大的谈判成本就必然产生大量的交易成本,更使社会福利本可改进的机会丧失。在处理这些案件的时候,卡尔多——希克斯补偿标准而非帕累托效率才是处理的(这显然是会受到批评的)。
  重庆政府的开明:网上论者多暗含了对重庆九龙区政府的批评,但事实上与许多的强制拆迁相比,重庆九龙区钉子户仍孤零零的屹立正是政府的开明与对民众权利尊重的体现。而在19号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与31号的政府新闻发布会均显示了政务公开、透明,如果细读这些内容,尽管有人会认为这仅是政府的粉饰,但我更信任政府的解说。在指责政府滥权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思考,如果我们指望政府能够有所为,那么完全束缚政府行为的自由是否可取?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后来的讲话中强调要协调房屋拆迁各方的利益,尽管并没有明说是针对重庆钉子户,但显然是在回应此案件所带来的社会压力。法律是平衡协调各权利、权利与权力的机制,民众的权利和政府的权力都需要保护,但也需要防止任何一方的滥权,权利或者权力的滥用都会导致权益结构的失衡,没有绝对的权力,也没有绝对的权利。政府的滥权当不可取,但仅重视民众的权利也不一定正确,尽管对保护民众权益的维护是根本。在杨武的钉子案中,毫无疑问,杨武的权利理应收到尊重与保护,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对杨武的权利也已进行了合理的保护,否则这座孤岛也没有机会能屹立几年之久,笔者认为杨武的行为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则有滥用权利之嫌。
  在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与民众的权利保护时,我们需要一个受限制的政府,但我们也应该思考,这个政府是否能有效提供公共服务?一个受限制的政府并不是我们需要政府的理由,一个能够为绝大多数人的社会福祉谋利的才是有限政府的根本所在。当然在政府效率与滥权间必然存在不均衡的情况,这需要我们不断调整政府权力的边界;同理,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同样是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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