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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的助威:对钉子户我们应有什么样的态度?

危险的助威:对钉子户我们应有什么样的态度?


万江


【全文】
  近日,重庆钉子户成为讨论的热点话题,这是大家对拆迁过程诸多问题不满的一次集中凸显,尽管它远比其它更大数量的强制拆迁要缓和得多,但由于网络的放大使其成为关注的焦点。讨论中是非不清者不少,凑热闹者也甚多,绝多数是为杨武等抱不平的,笔者自知学识浅陋,但仍试图阐发有悖大流的观点。
  案件中的主体:许多人认为只有在开发商的出价达到杨武的要求后方可进行拆迁。暂且不论杨武的敲竹杠行为,这种观点也不合现实,仅是学理观点或待以后法律制度改进方可为之。现实中国法律体制构架下土地出让并不能由住户和开发商通过市场直接交易,而是由政府先行征收,政府和住户进行安置补偿谈判,杨武获取的是补偿价格不是市场价格(正是基于此地方政府经营城市、获取土地财政的冲动才有可能 ,这也是近年来房地产宏观调控无法落实到位的根本原因);开发商和政府之后签订土地出让协议,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开发商和住户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开发商只是个利害相关人,强制执行也是由房管局代政府进行的申请。尽管从学理上言在以后的制度设计中可以改进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但在当今的体制包括新出台的《物权法》构架下,那种认为只有开发商支付给杨武足够价格的理论并不合乎现实与法理,希望仅凭此案来突破现行法律体制以重建权利体系(即土地出让由住户和开发商直接交易)与强化对民众的权利保护意识的做法并不可取,也不可行。
  为什么强制拆迁:在我国的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被严重质疑,新《物权法》对此同样并没有明晰其具体含义和类型化行为模式。在重庆钉子户案中,从政府和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阐述看我们不能否认其行为的合理一面,而且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旧城改造”是政府拆迁的正当利益之一。在杨武案中换个角度进行思考,若政府置其它民众要求提供更好居住环境的诉求不顾而尊重杨武的权利诉称,这是否合理? 笔者并不认可此种做法,进而言之,笔者认为在杨武案中拆迁是合乎公共利益的,尽管这有以多数人利益剥夺少数人权利之嫌,甚至难免有被指责为替政府开脱的可能。当然笔者也承认事实中更多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是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而行损害民众利益之实,这就特别需要人大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细化公共利益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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