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时效届满的债权可否抵销

  第二,抵销权的产生。一方面,作为形成权,抵销权产生于“法律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评价”[10]。同许多形成权一样,抵销权在法律关系的范围内属于一种非独立的权能(权利),不能和基础法律关系相分离[11]。抵销权的产生,遵循严格的法定主义,具体的法律关系须和法律规定的完全吻合,方能产生形成权。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而言,形成权的取得,不需要当事人有一个取得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的法律关系要求时,抵销权便自动取得。因此,抵销权由双方同时取得,并不是主张抵销的一方才拥有抵销权。
  第三,产生抵销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权利和义务,通常包括多个权利,在产生抵销权的法律关系当中,就包括两个相对的且给付内容相同的债权,其中“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仅是表面现象,其本质应当是两个债权的性质相同——每个债权都需要具有可实现性[12],不同性质的债权,其给付内容的确定方式不同。抵销是通过当事人自我的判断来实现债权的变动,而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具有专业的判断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在抵销的法律关系中双方债权均需要明确的给付内容。故抵销只适用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侵权之债,因为侵权之债的确定有赖于双方当事人协商甚至需要法院判决以进行确认。同理,被抗辩的债权,其能否被完全履行不明确,亦不能进行抵销。时效抗辩是抗辩的一种,因此被时效抗辩的债权不能适用抵销。总之,产生抵销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中包括两个内容可以直接确定的相对的债权,否则便不能产生抵销权,而且这种法律关系消灭则抵销权也随之消灭。
  第四,抵销是一种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之。大陆法系国家在抵销的立法方面存在当然抵销主义和单独抵销主义的区分。在法国,抵销被视为一种法律事实,《法国民法典》第1290条规定:“债务的抵销得依法律的效力当然发生,即使债务人不知,亦同。两宗债务自其开始同时存在起,即在各自同等数额范围内相互消灭之。”而在德国,当事人一方只要有抵销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抵销的法律效果,如果两方当事人都未为此表示,则抵销的效果不发生,各方当事人均须各自履行债务[13],《德国民法典》第388条规定:“抵销应以意思表示向另一方当事人为之。抵销的意思表示附有条件或者附有期限的,无效。” [14]我国采用单独抵销主义的立法,将抵销视为一种法律行为——同所有的法律行为一样,意思表示是其核心。《合同法》第9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作此甄别的意义在于:如果把抵销视为一种法律事实,则该事实发生后,债权内容上发生变更,假设两债权内容相同,则债权就此消灭,亦无时效问题之产生。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