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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路径选择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奉行的是公益无限与国家全能的观念,国家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控制着绝大部分社会经济资源,并无孔不入;私有财产的客体范围极其狭窄,对其保护不足,限制有加;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无限膨胀,公平衡量不复存在。尽管我国已拨开计划经济的迷雾,走上市场经济的坦途,但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是一种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经济,计划经济的影响在短期内难于尽除,在生产、流通等许多领域还没有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仍实行着较为严厉的政府管制,行政壁垒重重,以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为借口来过度限制甚至损害私有财产的情形还时有发生,保护私有财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比较起来显得比例严重失调。因此,强调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限制国家权力与公共利益的过度扩张,仍然是我国平衡公益与私益的有效的路径选择。
  强调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首先有赖于在宪法中对私有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加以明确宣告,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有学者所言:“权利由默示到明示的转换绝非无关紧要,而是大有必要,它涉及到权利有无切实免除权力侵害的保障。”[14]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并非来自于社会内部的自发性力量,而是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导推进的。宪法在这一进程中担负着特殊的使命,一系列向市场秩序过渡的措施,尤其是对财产权的坚强保护,都有赖于宪法规范的确认。曾一度否定私有财产权的俄罗斯和东欧等前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变革之后制定了新宪法,都重新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①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就在宪法上明确了私有财产的地位,扩大了受保护的私有财产的范围,并为完善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宪法的这一规定有助于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确定合理的界限,为平衡的实现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其次,有赖于在具体的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中,严格遵循宪法至上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对待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等,使宪法的规定落到实处。即为了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必须对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予以限制与控制,促进这些权力的行使是增进公民的利益,而不是损害公民的利益。公民之所以服从法律、公共意志和公共权力,不是单纯地因为被强制的结果,而是他们希望这样做比按他们个人企图和幻想去做能够使他们更可靠地获得长久的幸福。最后,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对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权侵蚀和威胁最大的是行政权,因此加强对行政权的规范和制约,便成为现代公法的重心。要对行政权予以事先、事中、事后的控制,事先要规定行政权行使的范围与条件,为行政权的运行设定一个边界;事中要通过正当的程序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不论国家权力如何广泛,也不论他们授权如何广泛,总是有可能要求权力以程序上公正的方式行使,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容忍”[15];事后通过一套有效的监督与救济的途径与机制来保障。以此,形成一个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有机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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