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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路径选择

  可见,为适应时代的需要,在坚持近代宪法所确立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原则的前提下,现代西方各国宪法强调了“私有财产负有积极的社会义务”的新内涵,规定了对私有财产权的必要限制。但这不是从根本上否定和抛弃私有财产权作为个人消极自由的人权实质和宪政精髓。作为生存的安全手段或安全装置的私有财产仍然是宪法为个人提供的基本政治保障。[11]它只是体现着在保护私有财产权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维系着适度的平衡,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近代的宪政实践和西方的宪政道路不同。西方宪政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国家内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因素的发展,市民社会力量的不断壮大与政治国家磨合和对抗的结果,可以称之为内发型的自下而上的形成模式。中国宪政的产生主要是借助于外部力量的冲击和依靠政治国家的力量而为之,是一种外发型的自上而下推进的形成模式。中国长期处于一种有宪法无宪政的状态,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如文化的差异、权利意识淡薄,宪法长期被作为一种“富国”的工具等,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政治权力始终对社会资源和财富实行垄断性的控制和影响。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市民社会无法形成独立的人格。长期以来,私有财产权一直不被重视,甚至倍受歧视,人为限制私有财产权、甚至公开侵犯私有财产权的现象比比皆是。在利益层次的宏观导向上,我国强调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要绝对服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并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简单混同为公共利益。导致在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天平过度地向公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一端倾斜,出现严重的失衡现象。伴随着社会的转型与经济结构的调整,需要对这一失衡的天平进行不断调适,使之由失衡走向平衡。
  尽管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不是现代公平价值的全部内容,但法律不能只考虑公共利益而无视个人利益,更不能为了追求虚假的公共利益而恣意侵害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完全纯粹意义上的社会本位或强调社会公共利益是市场经济本身所无法接受的,也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12]中国在经过长期艰苦的探索后,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对私有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没有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就没有市场经济。当然,在保护私有财产时,要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限制私有财产时,个人要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任何私有财产都负有公共义务,任何权利在法律上都是受到限制的,世界上不存在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利。如果一味地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名对抗公共利益,则公共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和增进,最终也会导致个人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同时,也不能以公共利益为名牺牲个人利益。现代公法学理论承认公共利益是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定事由,认为私有财产权的行使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同时还负有增进公共利益的义务。但是宪法和法律也应当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在追求公益时,也应顾及“个别利益”,甚至个别利益之实现,亦可能属于公共的任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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