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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路径选择

  可见,中国在封建社会,否定个人追求物质利益的私欲,贯彻“天下王有”的国王或皇帝中心主义;新中国成立后,长期以来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否定个人的经济自由,排斥个人拥有私有财产权,实行的是“国家万能”的国家中心主义。在这两种中心主义的支配下,我国培育和建立私有财产权的观念及其制度异常艰难。事实证明,只讲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带来的是生产效率普遍低下,生态资源遭到极大破坏和浪费,社会财富贫乏,劳动者的生产热情降至最低谷,不仅没有促进生产力发展,反而破坏、阻碍了生产力发展,最后带来的只能是财富的极度匮乏和经济的严重衰退。 
  中国在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危机中被迫走上了改革开放之路,这给封闭、僵化的中国带来了生机和活力。正是在此背景下,对1978年宪法局部修改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得不进行全面修宪。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现行宪法。它确认“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将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合法财产的所有权”。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又确定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虽然只规定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与公有制经济处于不同等的地位,但这是我国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历史性跨越,因为私有经济是私有财产获得和增殖的最重要来源,要保护私有财产,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私有经济的法律地位问题。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则进一步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表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已经成为可以与公有制经济进行平等竞争的重要经济成分,标志着平等、开放地保护一切经济成分和合法财产的时代正在降临,也为在意识形态领域消除对私有财产的一切偏见和顾虑提供了宪法根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日益加深,个体经济和私有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结构中占据了日益重要的地位,私有财产在社会财富总量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公众对财产权的保护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要求在国家法律体制中提供有效的保护。在政府、民众、民间力量与知识界的共同推动下,中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股强烈的“维权热”或“宪法热”,社会主体普遍要求国家加强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基于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得到保护”,确立了“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就彻底突破了传统理论对私有财产权的态度,反映了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宪政意义正在逐步为全社会所认同,意味着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获得了宪法的确认与保障,使公民拥有了更广阔的经济活动空间。这有助于在全社会实现保护私有财产的基本价值,要求政府和公共机关尊重私有财产权的价值,为私有财产权拥有者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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