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之路径选择

  受英、美、法三国的影响,西方各国纷纷立宪规定了私有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我们可以初步认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私有财产权在性质上属于天赋人权,是绝对的。它是个人享有的一项可以用来对抗政府对自己的私有财产行使专横权力的消极自由,属于一种“防御国家的自由”(freedomfromstate),该自由的享有确保了个人在市民社会中的自治空间,划定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基本界限,奠定了近代资本主义各国的基本社会架构,直接体现着自由主义的国家理念和政府权力有限性的宪政精神。[3](P225)近代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与对合同自由的法律保障彼此结合,共同作用,打破了封建主义的经济桎梏,奠定了近代自由国家、市民社会以及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的基础,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私人财富的激增,并迎来了西方的近代文明。 
  (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相对保护 
  所谓相对保护,是指在坚持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原则的前提下,强调私有财产所负的积极的社会义务,对私有财产予以必要的限制,以优化资源的配置,实现社会公平。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连带性日益成为社会的基本事实。为了解决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暴露出的众多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政府逐步由消极转为积极,国家开始强调个人的社会义务,对财产的限制逐渐加强。广泛兴起的社会法学派对天赋人权说进行了驳斥,社会职能说应运而生。狄骥认为:“所有权已不再是个人的主体权利,而趋向于成为动产及不动产持有者的社会职能。所有权对所有社会财富持有者来说包含了利用所有者增加社会财富的义务和由此引出的社会相互依存。他所做的只是完成某种社会工作,只是通过让其支配的财富发挥价值来扩大社会财富。”[4]私有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不再是绝对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在立法者看来,财产权是负有社会义务的,而不是绝对不可侵犯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抗私人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观的这种剧烈变化直接反映到宪法条文之上,以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为标志,宪法开始由近代宪法转变为现代宪法,其主要的特征是立宪者对所有权绝对原则做出了新的认识,强调私有财产权合理使用的社会义务。其遵循的政治理念是社会国家、实质正义。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第1款规定:“所有权,受宪法之保障。其内容及限制,由法律规定之”;第3款规定:“财产伴随着义务。其行使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这是具有现代意义的财产权宪法保障规范之先河。20世纪30年代,为了应对爆发的经济大危机,美国的罗斯福总统推行新政,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干预私人经济活动的政策,最终导致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和制度发生转向,人们开始承认私有财产的社会义务。正如有学者所言:“财产权这一法律概念———作为稳定和安全的象征———已然发生了近乎改体的变化”,“美国政治思想中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在理论上所具有的持久的和一贯的修辞力———尽管其含义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在法律中那种神圣性也受到了侵犯”。[5]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