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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命令的法律——兼评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哈特的法律规则学说多少有一些凯尔逊规范学说的痕迹,但在意志批判的问题上,哈特并没有沿袭上述凯尔逊那样的批判,而是选择习惯法以作为批判奥斯丁的意志概念之根据。在哈特看来,习惯是一种最为明显的与这种主张(即法律是某种意志)相抵触的法律类型。习惯法并不包含有任何的意志因素。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与宪法是否是法律的争议一样,在这个问题上,哈特与奥斯丁之间的分歧在于:习惯是否是法律以及如何成为法律。奥斯丁认为,习惯首先是实在道德,并不是法律,只有当习惯为法院承认并被付诸实施时,习惯才成为实在法。法官由主权者授权,主权者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认可法官运用习惯的行为,在这种条件下,习惯就是主权者的命令。针对对奥斯丁的观点——习惯被承认为法律的主张,哈特提出两点批评[3]:(1)习惯并不必然需要得到法院适用后才能成为法律,倘若某种法律体系不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按照奥斯丁的观点则习惯没有成为法律的可能,这是荒谬的。(2)不论主权者是谁,在现代社会,习惯的法律地位不可能归结为主权者的默示意志,而且由于习惯法的次要地位,立法者也很少去注意作为规则的习惯。哈特倾向于认为,习惯为法院所接受表明[3]:(1)在接受或拒绝习惯作为法律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几乎没有限制;(2)法官接受或拒绝习惯的背后包含着“合理性”一类的检验标准。
  习惯服从
  在奥斯丁的学说中,习惯服从是与主权概念密切联系的,对此,哈特予以承认。他认为,在假设的国君与臣民的简单社会中,作为主权者的国君接受臣民的习惯性服从,而不服从任何其他势力。这里的习惯服从表示的是国君与臣民之间的人格关系(personal relationship)[5]④。但是仅仅以臣民对主权者的习惯服从的观念,无法解释主权者的更迭,也无法解释法律的连续性。以绝对君主统治的简单社会为例,根据奥斯丁的主权习惯服从理论,在国君一世去世后和国君二世接替君主职位期间,臣民与国君二世之间的习惯服从关系并非从一开始就存在,习惯服从的建立需要一个磨合过程,在这一磨合期间,民众与国君二世之间并没有建立起任何的习惯性服从关系,因而也就没有任何奥斯丁意义上的法律产生。[5]哈特认为,虽然可能存在这种非常麻烦的没有法律的“空白状态”,但是这种情形并不常见,更常见的是通过规则将立法权力从上一个立法者传递给下一个立法者,以保证制定法律权力的连续性。
  从法律的持续性角度,习惯服从也不能解释过去古老的法律何以在今天仍然可以成为有效的法律。在制定过去法律的主权者去世后,我们很难说现在的社会还在对这位昔日的主权者表示习惯服从。[5]不过,霍布斯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是,过去主权者的法律之所以仍然是法律,是因为现在的主权者默认了它们的法律地位,“立法这是这样的人,并不是因为以他的权威来首次制定法律,而是以他的权威使法律继续是法律。”[5]边沁、奥斯丁都接受了霍布斯的这种解释。从法院司法的角度,哈特认为,立法者的这种默示认可体现在法院适用过去法律的过程,但是根据奥斯丁等的解释,法院适用它们并不是因为它们已经是法律。哈特认为这种推论很荒谬,没有什么道理可言。从这里,哈特认为,过去的法律之所以是法律,是因为按照目前的承认规则过去制定这些法律的人具有制定法律的权威,而不论这些人活着还是已经去世,他们制定的法律都是法律。[5]可见,哈特力图从对习惯服从概念的批判导出规则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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