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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知识产权: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还是结果?——对《反垄断法(草案)》有关规定的修改建议

  总之,“知识产权滥用”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法律制度中有各自不同的含义。而且,“知识产权滥用”除了在个别国家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概念外,其实并不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如果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违反了竞争法或者反托拉斯法,必然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就是把权利人行使权利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视为滥用知识产权的,但是,知识产权的滥用并不是违反反托拉斯法的前提,恰恰相反,知识产权的滥用是权利人行使权利违反了反托拉斯法而产生的结果。在欧盟竞争法中,并不存在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但是,如果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违反了竞争法,就可以运用竞争法对其进行规制,这也恰恰说明,竞争法的适用并不需要存在某个“滥用”知识产权的事实,而只需要认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违反了竞争法就可以了。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不需要认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通过上述对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反垄断法》对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适用并不需要事先认定存在某个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首先,对于知识产权滥用,各国并没有一个一致的概念,国际公约对此也没有明确的定义。有的国家法律和法理中甚至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概念。即使存在着某个特定的“滥用”概念,如英国的滥用专利权,美国的专利滥用,其含义也相差甚远。我国现行法律中并不存在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事实上,将来也不太可能由某个法律条文来界定这样的一个概念。而且,即使可能规定一个笼统的“知识产权滥用”定义,对于认定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几乎是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因此,在适用《反垄断法》时,如果需要依据什么法律规定来事先认定某个滥用行为的存在,可以说是没有可能的。
  其次,从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和实践来看,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违反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就是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各国反垄断法或者竞争法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要件仅仅是知识产权的“行使”构成了对市场竞争的排除或限制,而并不需要认定事先存在某个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所谓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就是行使知识产权而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正是因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才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并违反了反垄断法。所以,滥用知识产权是违反反垄断法的结果,而不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实际上,并不是因为滥用了知识产权而违反反垄断法,而是因为违反了反垄断法,才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如果不违反反垄断法,那就不存在什么滥用问题,而是知识产权的合法行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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