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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知识产权: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还是结果?——对《反垄断法(草案)》有关规定的修改建议

滥用知识产权: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还是结果?——对《反垄断法(草案)》有关规定的修改建议


张伟君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草案)》规定,滥用知识产权、并且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才能适用《反垄断法》,即,滥用知识产权是违反《反垄断法》的一个前提要件。这意味着依《反垄断法》来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之前必须认定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是,各国《反垄断法》或者竞争法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前提要件仅仅是知识产权的“行使”构成了对市场竞争的排除或限制,而并不需要认定事先存在某个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所谓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就是行使知识产权而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正因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才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并违反了《反垄断法》。滥用知识产权是违反《反垄断法》的结果,而不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因此有必要对《反垄断法(草案)》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关键词】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反垄断法(草案)》;修改
【全文】
  一、《反垄断法(草案)》的有关规定
  《反垄断法》与反限制竞争法、反托拉斯法、或者反卡特尔法等法律基本上等同,在欧盟则直接称为竞争法。反垄断是反限制竞争,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我国《反垄断法(草案)》规定的“垄断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具体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集中的行为等三个方面,即,如果存在上述三方面“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就可以适用《反垄断法》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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