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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不能慢

  劳动法实施了12年,中国劳动用工制度从国家计划走向市场调节,一切围绕着客观上有利人员流动、保护劳资双方正当权利、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和继续融合世界劳动力资源市场而变化。合法用工的范围随着市场需求增大必然拓广,如临时用、劳务工、借用工、对调工、顶替工、学徒工、合伙工及大学生勤工俭学(家教、终点工、记件工等)别于违法用工性质,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不能以《劳动合同法》未施行,劳动法规体系不全致使执法宽严尺度不一,更不能以工作量大或认识有偏差造成稽查力度大打折扣。
  “洋快餐”店使用大学生打工,长期相安无事,内部的原因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资方节约了成本,大学生显有工作经验,对自身的素质、形象、活力没有劳动价值观念,心弛的是出入自由便利的“低门槛”。资方在占有“物美价廉”的劳动力时,象无形的手一样的劳动力资源市场规律仍钳制着双方,一旦发生工伤造成伤亡事故,资方所节省的工伤保险费成本与巨额赔偿金相比难成比例。
  争论背后的沉思  
  “洋快餐”用工事件引发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兼职大学生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适用劳动法及有关最低工资保障的问题。劳动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属于立法滞后产生的潜流现象。法律界别较低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用工时间上限有规定,但缺少庞杂的制度保障。
  兼职大学生按照现行法规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可否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适用最低时薪标准属于法律硬性规定。“洋快餐”似乎没有不执行的理由,作为世界五百强企业执行国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这一法律义务难道就这么难吗?  
  劳务工劳动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在付出劳动、取得报酬方面几乎没有差别,有所不同的是,前者是签订了短期限劳动合同,和用工单位形成短期劳动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后者属于民事服务合同,双方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劳动者对外不依用工单位职工身份从事劳务工作,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调整。随着我国自由流动的人力资源市场的逐步发达和劳动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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