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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犯罪具体问题研究(二)

  二、使用他人商标名称恶意抢注域名的犯罪化
  (一)使用他人商标名称恶意抢注域名及其认定
  域名是连接到因特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域名如同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和法人的姓名、名称一样,成为网络世界中最重要的可识别性标志。商家的域名已被广泛地用作一种商业标记,因而承载了很大的商业价值。许多商家基于网站在发展电子商务中的巨大潜力而纷纷将自己的商标、商号乃至擅自将其他知名企业的商标、商号作为自己的域名使用注册,以吸引尽可能多的消费者,扩大自己在网上的知名度。在没有域名地址簿的情况下,要想访问某一企业的站点,第一反应往往是输入该企业的“商标或商号.COM”。这样,“商标或商号.COM”结构的域名比其他结构的域名就有了更高的经济价值。使用他人商标名称恶意抢注域名,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故意使用他人商标名称抢注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使他人混淆或者误认的行为。使用他人商标名称恶意抢注域名主要可从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认定: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利用域名经营或者从事与商标权人同类的商品或者服务;抢注大量他人商标故意阻止他人使用或者意图勒索;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给网上商业同行和用户造成了实际的混淆和误认。
  (二)使用他人商标名称恶意抢注域名犯罪化的理由。使用与他人商标名称相同的域名,会给商标权人带来许多危害。一方面,域名注册人可能在电子商务中经营与商标权人相竞争的商品或服务,这样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无偿利用商标权人已经建立起的商誉;即使域名注册人不从事与商标权人相竞争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而经营其他有损于商标权人商业形象的商品或服务,也会令商标权人的商誉间接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一些域名注册人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目的并非是自己使用,而是反过来将该域名向商标权人或其竞争对手推销;更有甚者,某些域名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注册为域名,故意限制商标权人将自己的商标用做域名的权利。因此,对于使用他人商标名称恶意抢注域名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予以犯罪化。
  三、网络主页上商标侵权的犯罪化
  (一)网络主页上商标侵权的表现
  网络主页上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将他人商标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并在网页上宣传或提供与他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足以使人产生混淆。二是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链接标志。所谓链接标志就是网络用户用鼠标点击网页上被称作“锚”的一些字符或图形,另一个网页或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自己网页上使用他人的商标作为链接到该商标权人网页的“锚”,如果使网上用户对设链者及被链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两者之间存有着某种授权关系或者其他方面的联系,就应当视为一种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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