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物权法的不足与改进:“站在希望的田野上”
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向社会征集了1万多条意见,大量的群众意见被反映在了我们现在的
物权法中,它应该可以算的是上是中国“民主立法”的典范。但民主立法是有代价的,为了最大化的反映民众的最热切的呼声和愿望,
物权法的很多规定都作了相对模糊化的处理方式,还有大量的援引他法的法律规定。很明显,这样会导致
物权法在实践中的效果会大打折扣。作为法律人,我们也只好希望最高法院会尽快做出相关司法解释,人大会尽快出台相关单行配套法律法规,补充下述各项规定之模糊与不足。对此,我们的确充满了期待!
1、登记问题
物权法第
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此条规定为我们国家在不久之将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不动产登记的单行法预设了大量的空间,也为我国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带来了希望。
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交费问题
如上所述,
物权法第
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这一条集中体现了国家对居民个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保护,准许70年后自动续期。但遗憾的是,该条也带来一些困惑,例如最大的问题是没有明确70年期满后,使用权人还要不要继续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交的话,是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收取?相信这都不是一些无关痛痒的小问题,而直接关乎
物权法其他规定的公信力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