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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能为我们带来什么?——简评中国物权法关于“民生”问题的“得与失”

  新通过的物权法对于征收集体土地和城乡居民的房屋做了更为细致和明确的规定,意义重大。关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问题,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这些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关于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考虑到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草案规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六、住房登记按宗收费
  1995年制定担保法时,关于登记收费的问题原来就准备规定按宗收费,因为意见不一,就没有规定,带来很多后遗症:很多地方进行房屋登记时,要收丈量费、评估费、登记费、担保费等费用,而且是按每平方米计算的,还规定每年办一次、每年交一次钱,登记制度和担保法变成了某些部门的“创收来源”和“摇钱树”,更大大加重了普通民众的经济负担。新法统一了收费方式,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物权法22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也就是说,不管所有权人的房子有多大,登记时一套为一宗,甚至一幢楼为一宗,这样就可以减轻他们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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