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商标权司法保护组织
侵犯商标权案件具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特点。虽然侵犯商标权刑事案件的数量只占整个刑事案件很小的一部分,然而涉及到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几乎每个案件都要认定商标权的权利归属、商标是否相同、是否构成侵权等专业问题。因此,应在中级以上法院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庭,专门审理涉及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实现审判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这样既能避免出现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更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却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尴尬局面;又有利于保证执法尺度的统一,避免了不同审判组织对同一法律关系和相同案件事实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同认识;还有利于形成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节约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第三节 商标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保护的衔接
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2001年国务院制定了《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2001年
《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和《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2006年
公安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线索通报制度、案件交接制度、联合办案制度、信息反馈制度、证据保全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例如,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从2000年的37件45人提高到2006年的252件263人,移送案件每年递增近40%。但是笔者认为,在商标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中,仍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一、商标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保护是否必须择一
根据2001年
《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一旦发现案件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终止行政程序,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笔者认为,商标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保护并不是必须择一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予以行政处罚后,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一)行政机关先行予以行政处罚,符合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法定犯特征。侵犯商标权犯罪是法定犯,其构成犯罪的前提是违反了行政法规,当其社会危害性超过了行政法规可以规制的范围时便需要
刑法进行规制。可见,先由行政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然后由司法机关追求其刑事责任,符合法定犯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