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同性恋的中国处境——在上海性与法律研讨会上的讲话

  第四个中国的特殊地方在于中国一直没有经历过像欧洲人曾经经历过的文艺复兴、人文主义复兴的历史时期,没有一种神学衬托下对人的价值的反思。宋明儒学的那种“存天理,灭人欲”虽然在近代以来受到质疑,但是这种质疑的合法性基础却不够坚实和丰厚,至今对于人的正常欲望何以必须尊重往往得不到有说服力的解释。
  第五个中国的特殊原因在于,这里的政府对于NGO或者是其他类似民间联合起来的活动一直是有所顾忌,不喜欢任何有组织的民间运动。上午来自美国的同行告诉我们,在那里同性恋是如何受到宽容和其他民权组织的支援,他们之间形成的很好的互动,一个成功了,另一个也一定能够逐渐地走向成功。我们也都非常希望中国的同性恋群体能够受到其他群体的鼓励和声援,人们携手并肩地拓展公民权利的空间。但是,今天看来,这种联合行动还不大可能出现。寻求公开表达已经是困难重重了,相互协力就更是难乎其难了。
  中国特殊性的第六个方面是,我们在选举政府方面的民主化进程还处在相当初步的阶段。民主能够给政府带来一种特殊的合法性,使他们能够制定某些与传统或民意相冲突的法律。这看起来几乎是一个悖论——越是由人民选出来、建立在民意基础上的政府,越是能够做出某些背离民意、使人民不高兴的事。反过来说,越是其产生与民意无关的政府,越是忌惮民意,不能大刀阔斧地做某些事情。例如死刑,如果仅仅以民意为依归,也许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废除,然而率先废除的却往往是民主国家。对于同性恋与同性婚的容忍也可以作如是观。
  第七个中国特殊的地方在于我们在新闻和言论自由方面的缺陷。我们的报纸或者其他大众传媒不能够自由讨论一些敏感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同性恋。虽然《南方周末》曾有过一篇很长的报道,用正面的笔触给我们展现了一对男“同志”的生活,但这是很少见的。其他官方报纸就很少触及这样的话题,更不必说对同性恋作出正面的解说和相关制度的倡导了。由于讨论的空间很有限,不能把同性恋的讨论变成公众话题,以至于同性恋问题不能在更广泛的社会中间得到同情的理解。
  最后一个特殊的地方,中国的司法不具有英美国家司法所能够发挥的那种规则原创力。法院可以通过对于宪法和法律的解释而创制一个新的规则,这在英美法系的传统下是民权扩展的重要途径。由于法律解释学上法官握有终局权力,加上法官身份的严格保障,使得他们可以确立某些与民意有距离的规则。但是,反观中国司法,我们很难怀有这样的期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