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企业所得税法的第
4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率是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者比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企业所得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
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 我国将企业所得税率确定为25%,这是参考了国际上特别是我国周边国家的所得税率水平,并且考虑了我国的财政承受能力。25%的所得税率无疑降低了我国内资企业的税负,有利于提高它们的市场竞争力。特别是我国大型的金融公司将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率降低的最大受益者。另一方面,25%的企业所得税率在国际上是一个适中偏低的水平,这个税率对外国投资仍然具有吸引力。事实上,外资企业对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统一早有预期。而且,大多数跨国公司对我国两税合并持支持的态度。它们认为,与企业所得税率相比,它们更为看重的是我国稳定的投资环境和广阔的大市场。为了缓解新税法对部分老企业在税负方面的影响,新的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原税法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有5年的过度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继续享受优惠到期满为止。
新的
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和规范了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办法和扣除标准。根据该法第8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的基本工资实行税前据实扣除。新的
企业所得税法还借鉴国际经验,对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定价的避税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根据第41条,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式调整。这一规定明显加大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逃避税行为的风险和成本。因为关联交易是不法企业常用的避税手段,新法中的这一规定意义重大。
税率不仅反映国家征税的深度,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为了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家产业结构,新的
企业所得税法设专章规定了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该法第28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31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该法第27条关于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体现了国家鼓励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以及技术转让等各项经济政策。这些规定说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从过去以“特区”或者“开发区”为特征的区域优惠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体现了我国立法者认真落实的科学发展观。因为现在的内外资企业不仅实行统一的所得税率,而且享受相同的减免税优惠待遇,在优惠的方向、目标和范围有着相同的规定,这就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境内所有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