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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现实与法律困境

  同时,法律的例外规定为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入市提供了变通的路径。1998年《土地管理法》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在原则上禁止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一级市场的同时,例外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在特定的情况下(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进入二级市场。
  二、浙江湖州:规范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问题是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变之后土地管理部门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乡镇企业的改制,这一问题变得尤为突出。此前,乡镇企业资产属于集体财产,企业建设用地虽然没有计价并反映为企业资产,但由于两者权利主体均为村集体,原有制度之实施并无大碍。但是,一旦乡镇企业改制,企业的资产不再属于村集体所有,企业所占用的集体土地的处置即成问题。对此,许多地方采取的方法是由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补办手续,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用地,在程序上先由企业补交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然后办理国有土地证。
  浙江省湖州市是浙江省和国土资源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的试点地区之一。试点工作以解决乡镇企业土地资产处置为出发点,其间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1.乡镇企业改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企业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不具备此条件的,须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书。
  2.乡镇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包括土地资产的内容。
  3.乡镇企业改制方式不同,办理用地手续的规则也不同。(1)企业整体转让或部分不动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由受让者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和造地专项基金等国家税费;(2)集体土地所有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改制企业的,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土地管理部门向出租方颁发《集体土地租赁许可证》,承租企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3)乡(镇)、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集体土地性质不变,乡(镇)、村每年收取红利。(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乡(镇)、村集体企业改制时,由乡(镇)资产经营公司或村经济合作社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可以转让、出租给改制企业,补交的出让金要返回乡镇80%。
  在处置转制乡镇企业土地资产的基础上,湖州市又将这一探索延伸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1999年,在该市善琏镇进行试点。善琏镇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形成湖笔、纺织、机械三大产业,用地需求剧增。由于使用国有土地成本太高,而原有乡镇企业许多处于关、停状态,存在大量闲置建设用地,市国土局决定在该镇进行试点,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允许集体土地在符合如下原则时进行流转:(1)已经依法取得镇、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办理过相关使用手续);(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相关流转条件(一般村镇规划区内的流转,原则上征为国有;规划区外的,实行集体土地内部流转);(3)流转形式包括转让(含作价入股或出资)、出租、抵押;(4)土地收益分配,谁所有谁收益,土地管理部门按土地流转收益金额收取5%的手续费。
  随后,湖州市又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该办法将流转适用的范围限定为工业园区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适用于建城区和规划区范围的建设用地,也严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商贸和房地产开发。用地者通过一次性转让和作价入股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所得收益全部纳入乡镇专户,乡镇提取15%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剩余由土地所有者分到各户。
  应该说,湖州市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试点为当地小规模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农民集体也从中获益。到2004年,已办相关许可项目604个,总面积521.82公顷,农民集体取得收益1.5亿元。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该市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试点相当谨慎,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受到了严格限制,如只允许在规划区外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用于商业性开发,而且该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局限于存量建设用地的流转,仍然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框架下进行,其经验得失尚不具有普遍意义。
  三、安徽芜湖:为国土资源部改革做政策和法律储备
  1999年11月24日,国土资源部批准芜湖市为全国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在各地进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尝试中,安徽省芜湖市是第一个经过国土资源部批准、并在其直接领导下进行的。由此可见,芜湖市方案最能代表国土资源部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上的意图,而国土资源部的倾向在很大程度上会左右集体建设用地的政策走向。正如芜湖市的《试点方案》在其试点宗旨中所明确表述的:“通过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贯彻新《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的条件下,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和形式,管理方式和程序,以及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等,从而建立起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在试点前,农村集体土地自发流转在芜湖市就已普遍存在。[③]当时,市政府正筹划利用中央发展小城镇的政策和安徽省政府以芜湖市为重点融入长江三角洲的政策,通过“让农民加快向小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者集中、工业向小区集中”,来推进该市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在被国土资源部确定为试点地区后,芜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芜湖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近三个月时间就形成了《试点方案》,并得到国土资源部的认可,正式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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