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毛泽东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湖南自治的问题上,开始了经世纬国的构想和思索。1920年3月12日,在《致黎锦熙信》中附上《湖南建设问题条件商榷》,提出“举办遗产税、所得税及营业税。减轻盐税。废除两年来新加各苛税。”“完全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之自由。”[26]他对社会经济立法进行了思考,主张通过税制法律来解决社会贫富悬殊问题,“抑富扶贫”,如针对富人办遗产税,针对贫困人口要减轻盐税,废除苛税,保障民生。在政治方面,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1920年6月23日,毛泽东发表的《湖南改造促成会复曾毅书》,写到“积极方面,莫如建设民治。以现状观察,中国二十年内无望民治之总建设。在此期内,湖南最好保境自治,划湖南为桃源,不知以外尚有他省,亦不知尚有中央政府,自处如一百年前北美诸州中之一州,自办教育,自兴产业,自筑铁路、汽车路,充分发挥湖南之精神,造一种湖南文明于湖南领域以内。非欲自处于小部落也,吾人舍此无致力之所。中国四千年来之政治,皆空架子,大规模,大办法,结果外强中干,上实下虚,上冠冕堂皇,下无聊腐败。民国成立以来,名士伟人,大闹其
宪法、国会、总统制、内阁制,结果只有愈闹愈糟。何者?建层楼于沙渚,不待建成而楼已倒矣。” “第一义则自决主义,第二义则民治主义。”[27]毛泽东敢为人先、革故鼎新地提出在“自治”的基础上湖南率全国之先“民治”,他对当时的军阀混战的“军政府”极度厌恶。同时也批判民国的建设舍本逐末,只注重上层建筑的建设,没有关注“世界什么问题最大?吃饭问题最大”等民众的经济权利的社会基础,并表示了鄙视。他进而阐明 “吾人主张“湘人自决主义”,其意义并非部落主义,又非割据主义,乃以湖南一块地域之文明,湖南人应自负其创造之责任,不敢辞亦不能辞。”[28]
1920年,9月3日,毛泽东发表了《湖南建设问题的基本问题——湖南共和国》。“九年假共和大战乱的经验,迫人不得不醒觉,知道全国的总建设在一个期内完全无望。最好办法,是索性不谋总建设,索性分裂,去谋各省的分建设,实行 ‘各省人民自决主义’。二十二行省三特区两藩地,合共二十七个地方,最好分为二十七国。”[29]毛泽东主张民族自决、自治,针对当时中国假共和,国家羸弱不堪,主张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复合制,发挥地方积极性,各省探索自己经验,分而治之,以分建设促进全国总建设。湖南自治后如何处理“对外”关系,毛泽东在1920年9月6日发表的《绝对赞成“湖南们罗主义”》中说:“原来准照兼公所提解释们罗主义的三个条件‘我们用心干我们自己应干的事’,‘我们绝对不干涉别人的事’,‘绝对不许别人干涉我们的事’,是最大多数的人民心理顶相合的。”[30]这些思想后来成为我国的外交政策和国际法准则,也是现在联合国“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最初雏形。
对于湖南自治,有人提出了质疑,认为湖南缺少法律政治专业人士。9月27日,毛泽东发表了《释疑》。“这还是认政治是一个特殊阶级的事,还是认政治是脑子头装了政治学法律学身上穿了长褂子一类人的专门职业,这大错而特错了。”“以后的政治法律,不装在穿长衣的先生们的脑子里,而装在工人们农人们的脑子里。”[31]他指出政治法律不是学政治法律职业人士的专利。以后的法律内容应该来源与人民大众,人民大众决定法律的内容,毛泽东无产阶级法律观开始萌芽。进而指出,“ ‘法律学’是从‘法律’推究出来的,‘法律’又是从‘事实’发生的,我们但造我们湖南自治的事实,不要自治法,也未尝不可以(英国以前的
宪法就是不成文)。”[32]他在此论述了法律、法律学与社会的关系,认为法律学起源于法律,法律源于社会,社会是法律的基础,而不是法律是社会的基础。毛泽东唯物主义法律观开始得到了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