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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刑事保护国际化问题研究

  一、《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对商标权刑事保护国际化的影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根据1967年7月签署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于1970年4月成立的,其宗旨是通过各国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适当配合,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保证和促进各联盟间的行政合作。作为联合国下设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它的职责是:1、促进旨在便利在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协调各国有关这方面的法令的措施的发展;2、执行巴黎联盟及其有关专门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3、可同意担任或参加其他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的行政工作;4、鼓励缔结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5、对请求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技术援助的国家给予合作;6、收集和传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情报,从事并促进这方面的研究,并公布这些研究的成果;7、提供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服务,并适当办理这方面的注册并公布有关注册的资料;8、采取其他适当的行动。WIPO负责管理的与商标有关的国际公约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公约及其议定书 、商标注册用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国际注册里斯本公约、商标注册条约、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等。至2004年10月共有成员国181个,超过世界国家的90%,在推动包括刑事保护在内的商标权国际保护方面发挥着无与伦比的重要作用。
  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对商标权刑事保护国际化的影响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使用或注册的商标只能在该国具有法律效力,要想在另一个国家受到保护,就必须去这个国家使用或注册。为克服这种逐个国家注册所带来的不便,1891年4月有关国家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建立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为使该体系更加灵活,1989年6月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由于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在申请主体、收取费用、注册效力、保护期限等有所不同,为确保两者的协调运转,1996年1月又通过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 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内,申请人只要经过形式审查就可以获得商标的国际注册,国际注册具有同申请人在每一个被指定国家进行国内申请的同等效力,被指定国家适用国内法对经过国际注册的商标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通过即可在指定国家获得注册和保护。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虽然只是一个申请程序规则体系,但通过这一程序可以使在一国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可以迅速在指定的国家获得注册和保护。为使国际注册的商标能够在各国得到同等保护,各国必然要加大商标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协调力度,推进商标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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