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知识努力遵从了英国经验论的知识脉络,把传统置于“是”与“应当”的二元结构中考量,以展开对传统惯习、制度正当性的拷问。边沁批判当时法律的形式也是基于对法制正当性的纠问,其所提出的诸如“简化法律语言”以及后面将论及证据的制度的改良也是立基于关于法律制度正当性的基本立场——有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实现。需质问的首先在于处于其理论大厦根基的功利原理本身。其次,当代社会的正当性多大程度上立基于传统,从而,当代社会的正当性如何构成,如果不主要来源于传统,对共时性问题的反思显然不构成批判制度正当性的理由,因为类似问题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理论具有了足以在不同时域足以挑战制度本身正当性的力量,正如批判本身不必然能够自我正当化一样。
另外一个例证是关于沉默权的讨论,承认和否认这种制度的理由似乎都很有利,然而,抛开具体争论,作为一种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制度,沉默权并不因存在争论而失去价值,也不能忽视哈特和边沁的讨论的背景即英国的特定时空,同样,尽管坚信功利原理的普适性,但边沁许多理论的阐发也是基于对当时英国法律制度的考量。此外,事实的复杂往往使得这种对痛苦的功利计算往往仅具有理论意义。从全文来看,哈特选此例证一方面意在表明边沁证据理论对英国实践颇多助益,也表明,像沉默权一样,任何权利可能都是存有“争议”的,不仅在于为权利辩护的理据,也在于时空的变换,还在于理论本身的“偏见”。因而,在对边沁理论现实意义的阐发中,哈特也展示了边沁对“权利”祛魅的一个实例。然而,这如何体现了边沁法理学的特点,边沁的法律“祛魅”与其他论题有何关联?哈特在其文章中对此着墨不多,尽管他开篇时直言“关切‘祛魅’在边沁法理学中的地位”,但如果将本文置于《Essays on Bentham》中与其他文章一起考察,则能更具体的体现出“祛魅”在边沁法律理论中的地位。
“祛魅”理论在对理论和现实的追问过程中实现了对制度正当性的拷问,就哈特而言,“祛魅”理论或可称为其分析实证法理论的绝佳支撑性理论资源。然而,本文也以从以下两个问题进一步深究:其一、“魅化”基于何种原因而成为必要或其现实功能如何?其二、作为有着深厚宗教传统的西方,在其法制制度的演化过程中,宗教和自然法理论甚至与其它法律理论在“魅化”或“祛魅”过程中扮演何种角色。其三、既然需强调法律的“祛魅”,那么,这种“祛魅”后制度的正当性何在?如果他不是功利原理那样不可证明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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