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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祛魅”及其意义——读哈特《边沁和法律的“祛魅”》

法律的“祛魅”及其意义——读哈特《边沁和法律的“祛魅”》


李燕涛


【关键词】祛魅;边沁;哈特;正当性
【全文】
  一、 词义与主旨
  作为有些宗教意味的语词,“祛魅”和法律有何种关联?对法律而言,“祛魅”意味着什么?这些正是哈特在《边沁和法律的祛魅》中通过边沁理论的梳理而力图呈现的,虽然不是法学中的基本概念,但“祛魅”和“魅化”无疑极具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语词。在哈特看来,这些晚近出现在激进新左派作品中的语词,其中心意涵在于“包括法律在内的不公的、过时的、无效的、甚或有害的社会制度经常受覆盖其上的面纱的保护而免遭批判”。这即一种“魅化”的表现,而“魅化”的形式多种多样,通俗的看有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尽管哈特文中并无显明的作此区分。即一方面,“魅化”以颂文、仪式、普通人所难理解的措辞形式存在,另一方面,在于对传统制度这样的信念,即传统社会制度无限复杂而难以理解,并且不冒社会坍塌之险而不可改易。与此相对,用于激进政治学中的“祛魅”仅是指“揭开“魅化”的面纱而展露作为一种错觉的社会制度的本性。由此,作为“对社会严肃批判的必要步骤和改革的不可取代的准备的“祛魅”必然一反历史法学派对传统的谦卑和尊崇,而坚持唯理主义发展观下的法律工具论。虽然“祛魅”的先驱边沁和马克思都有英国的生活经历,但其理论却较少沾染英国保守的文化观,可见,其理论或许受到了法律和社会现实的催化?。
  哈特的文章有以下几重论旨:表明这些思想是如何渗透于边沁的作品,事实上是把其一般法律理论和法律哲学与他所力图改革的不同制度相统合;边沁不仅具有思想史意义,而且也带有实践性,并为英国后来的改革所实践;温和的批评家发现在当代法律制度中仍有一些需要祛魅;考察边沁和我们现在联系的例子,但主要关切在于“祛魅”在边沁法律理论中的地位。相应的,哈特的文章也就分为了三部分:边沁对法律理论的“祛魅”;对法律实践的“祛魅”;边沁理论所具有的当代意义。虑及本文尚无中文译本,本文也循此顺序,在简述哈特观点与论证的同时做出一些初步探讨。
  二、 理论与实践中的“祛魅”
  在哈特看来,边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法律进行了“袪魅”,在理论上,边沁并不将法律视为不可改易的理性或自然的造物,而视法律为人们意志的表达是人们添加进世界的东西,而非从世界里发现的事物。另一方面,边沁认为人们应当使用中性的法律语言。前种人为法律乃“意志表达”的“祛魅”因与马克思的理论在“一种基本的命令结构”上颇为相似而被哈特加以对比,边沁与马克思在理论气质上风格迥异,然而两者理论取向并非南辕北辙。在共同点上,首先,两者均认为“作为社会思想者其任务在于使人们对社会特征问题上保持头脑清晰”其次,并非有意产生的大多情形下有益于特殊利益集团的法律结构的幻化使法律免于批判,他们均认为这些“幻化”是由于人们没有意识到他们归根结底是人类的造物而非自然必须(necessi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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