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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法学方法论中的体系化方法

  以上这段论述颇耐人寻味:萨维尼对于法学领域内的哲学性研究到底持什么态度?这段论述是否与萨维尼法学方法论的第二条原则自相矛盾?
  从萨维尼对于哲学性研究在法学发展史上的贡献的评价看,他似乎倾向于对这种研究持否定态度。在他看来,这种研究意义不大。对于在18世纪成为“显学”的自然法学,萨维尼表现出比较明显的反感,他觉得无论是法学式的自然法还是哲学式的自然法都是故弄玄虚,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然而,从萨维尼对于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的高度评价来看,他并非完全排斥对法学作哲学性的研究。事实上,萨维尼真正批判的是那种对法学与哲学的关系作简单化处理的研究风格——把实在法学嫁接到既有的哲学基础知识与原理之上。这种简单的学科嫁接对法学的发展无所助益。按照他的看法,以法为对象的哲学性研究在性质上更倾向于政治哲学,这一点可以从他对费希特与孟德斯鸠著述的洞察中得到映证。他认为,费希特的理论境界是逐步升高的:从第一部匿名作品《纠正公众关于法国大革命的看法》(1793年)到《自然法权基础》(1796年)再到后来的“Dergeschlossene Handelsstaat”(1800年),与具体的实在法规则的距离越来越远,而与政治的关系则愈加密切。在谈到法学与政治之关系的时候,萨维尼认为可以如下方式论述法学:对立法及其实效进行比较,以此为基础对政治准则进行评判。在这方面,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很好的典范,该书把立法的历史研究运用于一般性的政治观察。
  我们可以用明确的语言表述在萨维尼的讲义中没有被充分表达的见解:以法为对象的哲学性研究应当具备较强的宏观性与抽象性,应当把法的整体作为对象,采用“外部观察法”对其作根本性的探究,从而提出一般性的理论。这种研究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学研究有所不同,其目的更多的是政治批判,而不是用于指导法律实践。如果不是以这种目的,不是在这种层面上进行哲学性的研究,而是仅仅将哲学基础知识用于指导法学研究,那就等于贬低了哲学的价值。
  这种意义上的哲学性研究与萨维尼所提倡的法律体系化意义上的哲学性研究也有所不同。如果说前者采用的是外部观察视角——着眼于法与政治或其他因素的关系——的话,那么后者采用的就是内部观察视角,亦即完全置身于法学领域之内,对法律规则之间的内在关联进行考察,在解释之对象的多样性中寻求统一性与基本理念,进而对法予以体系化阐述。在此过程中应当排除任意、专断的因素——被人们称为哲学法学家的那些学者就是以任意的方式提出法律体系的,这种体系往往违背法的现实。
  萨维尼曾经把法律史分为外部法律史与内部法律史,前者把法律史视为国家史或民族史的一部分,主要关注法律如何在与其他政治或社会因素的相互关联中获得发展;后者主要关注法律体系是如何在其内在关联中发展演进的。从以上萨维尼关于法学与哲学之关系的论述来看,尽管没有明言,但他似乎也把这种内外区分适用于法的哲学性研究:费希特式的研究属于外部法哲学研究,侧重于从哲学的视角对法进行整体性观察;萨维尼本人所倡导的哲学性研究属于内部法哲学,侧重于在法学本身框架之内对法的基本理念、原则及法律素材的内在关联进行洞察,从而实现法的体系化。
  总的来看,由于“哲学性”这个概念本身的含义比较模糊,所以在1802/1803年的法学方法论课程中,萨维尼对“法学是一门哲学性(体系性)科学”这条原则的阐述在逻辑上显得不是那么清晰,我们只能通过对文本的体系解释外加一定的推断才能大致勾勒出他的思想理路。
  在此后的法学方法论讲义中,萨维尼很少使用“哲学性”这个概念来表达其法学方法论第二条原则,取而代之的是“体系性”、“体系视角”、“体系方法”。他认为,所有的法学论述有三种方式,它们基于对立法的三种不同视角:1、语文学视角(PhilologischeAnsicht),亦即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2、体系视角,依据概念、规则的内在关联,把立法的内容当作一个共时性的整体进行考察;3、历史视角。这三种论述都属于法学的绝对方法。在这个时期,萨维尼论及体系化方法的时候侧重于关注其与法条解释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其与哲学的关系。他认为,解释涉及单个法条的考察,也可以说涉及多样性,然而,民法的任务是统一的,那就是对市民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完整的界定,基于这种任务的统一性,所有的民法都是内在关联的,以每个权利为基础构成一个体系。体系化研究的固有任务是:阐述、揭示概念、规则之间内在关联与亲缘关系(Verwandschaft),一个概念或规则是如何从其他概念、规则中产生的,是如何由其他概念、规则确定或被其更改。“体系是解释的目标,解释是体系的基础。”在萨维尼看来,作为一门科学的法学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法律规则进行逐条注释的层面上,应当在准确注释的基础上对法的体系进行阐述。这个体系并非人为设计的,而是自己产生、自我形构的活生生的整体,法学只能认识它、再现它,而不能刻意创造它。
  至此,萨维尼法学方法论中的第二条基本原则已经彻底转变为“法学是一门体系性的科学”。这条原则是萨维尼通过对法的属性进行深度观察而获得的关于法的基本认识或者说基本观念,正是以这种观念为基础,萨维尼主张用体系化方法来研究法律并且以其毕生的学术经历践行这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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