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自然是讲《
物权法》的成功之处、伟大意义和它的价值;“失”呢,是一个反思。这部法律的颁布我们可能面临一些新的东西;这部法律的颁布本身可能就带一些问题;甚至这部法律本身就有些缺陷,而且这种缺陷有可能还是比较重要的。在谈论得与失的时候,我们要提到一个最基本的思维方式:“得”与“失”总是相辅相承的,从来没有一个事情是绝对的“得”或“失”。法律的主要任务是利益平衡,目标在于寻找利益冲突的平衡点;利益冲突最后的解决,实际上就是一个“得”“失”权衡的结果。我们把它称之为平衡。这种平衡是在利益的较量的基础上做出了理性的选择。法律的操作和人类社会其他领域的操作,在本质上都是如此。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任何一个成功里面都包含一定角度上的失败。那么,我们在评论它的“得”的时候就要考虑是不是也要谈谈它的“失”。因此,在理论的前提方面,我们这个题目是成立的。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我所要表达的意思,我先在前面介绍一下我们这个立法的过程。关于这个立法的很多方面的讨论,我在以前给大家上课的时候也分别以专题的方式作过介绍。在《
物权法》通过以后,很多媒体包括国外媒体都会问到一个问题“为什么《
物权法》这部法律的立法进程是这么的艰难?经历了这么长时间并且也创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的记录——共七次审议,算上最后决议的话共八次。”几乎没有一部法律出现过这种情况。一般二读或者最多四读就通过了。如果一部法律审议了六、七次的话,这部法律就没有审议的必要了,因为这么多次审议都没有通过,证明这部草案是不成熟的。《
物权法》经过七次审议最后高票通过;如果这次通过不了的话,可能还会有八次、九次审议,最后必须让它通过。何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当权者表现出了这样的一个决心?
我们来回顾《
物权法》起草进程的话,有两个说法:官方说法是13年;学者的计算呢,认为是7年多一点。计算结果不一样,主要是角度不同。官方的计算是从制定《
物权法》的提案被受理开始的;学者的计算是从立法工作正式开始启动开始的,也就是1999年《
合同法》颁布后开始的。《
合同法》的起草是集中了90年代前后学者的力量和立法资源,制定统一的《
合同法》,共用了五六年的时间。《
物权法》在90年代中期后开始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但不能说从那个时候开始《
物权法》起草工作就真的启动了。1999年《
合同法》颁布后,在当年的四月份就正式成立了一个民法典起草小组。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解决的是《
物权法》的起草问题。当时就委托学者提出建议稿草案。最开始是委托梁彗星教授。但是中间有些问题,人大的王利明教授持有不同的意见。其中之一就是在《
物权法》中是不是要将“个人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作为所有权的三种形式予以规定。梁教授的意见是不区分这三类所有权,理由就是《
物权法》对所有财产采用的是平等保护的原则,不应当做一个身份立法而要坚持行为立法。不看你是什么人,不论是什么身份,统统不管。民法的眼睛看上去只看到抽象的人格——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不应当以身份来区分所有权。在梁教授的草案上,所有权只有两类:动产和不动产。王教授持不同的观点,认为中国的情况下,不区分这三类所有权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基于这样的争议,在所有权问题上面,就由王教授再提出另外一份草案;后来王教授也就形成一份完整的草案,也就是后来法工委草案的基本来源。我们认为《
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