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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2、如何认定“凶器”,根据司法解释凶器是指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及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这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很多困惑,比如“有人经常携带水果刀在身上也并不是为了抢夺之用”能认定为凶器吗?为了剪开别人的项链而携带的剪刀算不算凶器?司法解释只是给出了一个框架性的说明,具体到哪些属于“凶器”并无明文规定,同样在审判实践中给法官带来了不少的困扰。陈兴良先生认为“凶器,是指客观上足以对他人的生命、身体、安全构成威胁,具有杀伤危险性的器物,其种类并无限制。”笔者认为根据司法解释中“凶器”的规定,凶器可以分为真正意义上的“凶器”和本质上不是凶器但是具有行凶可能的凶器,前者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后者如菜刀、斧头、砖头等。这类器物在本质上来说不是做“凶器”之用,但是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能够当作凶器使用,能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构成威胁,所以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来理解,这两类都可以认定为”凶器”。携带凶器者如果在实施抢夺犯罪的时候使用了凶器,那么他的行为就可以直接定性为抢劫。携带凶器者在实施抢夺犯罪的时候只是携带而没有使用凶器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笔者对“携带”以及“凶器”的解释,就可以对实践中出现的几种具体问题给出解释了。其一、有人经常携带水果刀在身上也并非是为了抢夺之用,这种情况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因为行为人携带水果刀不具有主观上抢夺的故意,也不具备为其他目的而携带的故意,不具备主观要件。如果没有使用就更无须赘言。其二、对于针对财物的器具是否给与认定的问题,例如行为人为抢夺被害人的金项链而手持剪刀抢夺,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不宜认定为携带凶器进行抢夺,携带尖刀是帮助行为人夺取财物的一种方式,并且针对的财物而不是人身,不具备主观要件。其三、行为人携带器具但是放在被害人看不到的地方,比如放在摩托车箱子里的砍刀,砍刀当然属于凶器,且放在被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的地方。因此可以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行为人如果没有在实施抢夺犯罪使用凶器就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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