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人格利益到人格要素——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之界定

  (二)伦理价值外在化:作为社会发展的客观事实
  在文艺复兴之前,那些在当代被视为人之所以为人之根本的伦理价值,无论在事实上抑或在理念上都并非作为主体的内部要素而存在。这一点只要对古代法、中世纪寺院法做一番考察即可明白显现出来。另一方面对此的一个基本的反证是,正是因为其在之前并非作为人之所以为人的底线而存在,所以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天赋人权的口号才能够产生如其所表现出来的那样巨大的号召力。
  在文艺复兴之后的法律世界中,那些被塑造为天赋人权的人的伦理价值在理念上的确是成为了人之所以为人之根本底线,但是这一理念还未来得及全面转化为社会的现实,人的伦理价值在近代社会的扩张即彻底否定了将人的伦理价值内在于人的想像。人类社会的迅猛发展促成了那些潜在的伦理价值逐渐浮出水面,而这些如肖像、隐私等伦理价值追求,已经远远超越了“人之所以为人”的底线。另一方面,强行采取扩张解释的方法将诸如肖像、隐私等价值纳人到人之本体之中,只能更加彰显其并非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毋宁是一种“体面的生活”的伦理诉求。所有这些新型的人的伦理价值,在民法上已经无法再被视为“内在于人”的事物了。及至“二战”以后,随着“人权运动”的高涨,
  人的伦理价值所应涵盖的范围,更是急剧扩展,现在已经远远超越了近代民法的伦理哲学所固有的生命、身体、健康和自由等领域,而扩展至诸如知情、信用、生活安宁乃至居住环境等方方面面。
  与此同时,人的伦理价值之于人的意义.现在也已并非只局限于静态的“受到保护”,而是有的已经延伸至“交易的领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在整个社会领域的蔓延,越来越多的人的伦理属性,逐渐外化进而成为人们借以谋求幸福生活的根据之一,从而抛却了由人文主义所赋予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从纯粹的理想世界进人到现实的世俗社会之中了。一方面,人们开始对自身的部分人格价值进行支配,犹如他们当初支配财产那样。另一方面,未经本人同意而支配他人人格要素的现象也出现了,从法律上讲,这种现象与未经主人同意而对于其物的擅自使用,具有相当的同质性。这样,传统民法中所预设的伦理价值与作为主体的人格之间的同一性已经难以为继了,人格价值与财产的鲜明对立开始模糊起来,人像拥有财产那样地拥有某些人格价值,已经不再是不可想象的事情。所有这些社会现象的发生,我们可以名之为:伦理价值的外在化。
  伦理价值外在化的理性哲学基础与客观历史的重申,再次警醒人们,规范的世界虽然以道德生活为基础,但却根本不同于感性的生活世界。那种将生活世界中的模糊观念直接移植到规范世界中作为科学概念的作法,是导致规范科学性降低的重要原因。无视伦理价值、人格要素是独立于自由意志的存在,而将规范世界中的主体、客体混淆于人类学、伦理学上的人的概念,从而似是而非地以“人格利益”这样一个模糊概念作为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果说在启蒙时期这一作法尚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的话,那么在人的伦理价值外在化日渐凸现的当代,惟有承认规范上伦理价值外在于主体的基本前提,才可能形成对人的伦理价值之科学保护体系,促进人的伦理价值之最大化实现。具体到当前的私法理论与立法的发展而言,我们必须对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做出,新界定,明确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是“人格要素”而非“人格利益”,回复人格权法律关系的真面目。在以法律关系客体为线索构建的民法典体系中,将以“人格要素”为客体的人格权作为独立的部分加以规定,从而彰显人格权在当代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四、人格要素:作为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
  毋庸置疑,回复人格要素作为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的本来面目,业已成为理论与实践的必然要求。人格要素作为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不仅使法律关系客体学说在抽象理论层面获得逻辑上的自洽,同时也使其在具体的权利类型体系中得以全面贯彻。人格要素作为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厘清了主体人格理论与人格权法律关系之间的体系界限,为人格权在民法典上寻求独立的体系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以人格要素作为人格权、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将确保法律关系客体理论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得以贯彻始终。根据其体的法律关系客体理论,物权之客体为物、债权之客体为给付,人格权之客体亦应为独立、具体的外部事物。诚如上文所述,人格要素乃是独立的、具体的外部事物,因此乃是具体法律关系客体理论所要求的人格权的恰当客体。以自由意志为根本规定的人格权主体,针对作为独立的外部事物的人格要素的独立支配,即为其人格权之享有,即为初始状态的人格权法律关系;排除他人对于作为其人格权客体之人格要素的侵害,即为人格权之保护和救济性的人格权法律关系。人格权之最基本的内容是授予权利主体独立的、无需他人积极配合的支配其人格要素的法律上之力,通过此种对于人格要素之独立支配,人格权主体即可享受因其支配所得之“人格利益”。可见,“人格利益”的本质是人格权、人格权法律关系之结果,将之界定为人格权、人格权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有倒果为因之嫌疑。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