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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序言

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序言


姜明安


【全文】
  本书由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一版,后来北大出版社在1996年、2001年又换了两个版本,共印刷了11次。这次新版在形式上应该说是第四版了。但是,第二、三次换版毕竟只换了书的封面和版式,内容并没有进行任何修改,所以不是实质的改版。因此,这次新版仍只能称“第二版”。
  在本书第一版的“前言”中,笔者曾向读者坦言:该书只是个讲义整理稿,体系很不完整,内容很不完善,错误和不妥之处在所难免。并承诺在以后的再版中予以纠正。现在,当笔者写这个“第二版序言”的时候,离那个“承诺”之时已经整整14年了。如果说,当时称该书“错误和不妥之处仍会存在” 只是一种推测、判断和略表谦虚之辞的话,那么,在今天,在《行政诉讼法》已在中国大地上实施了17个年头,大量的判例、司法解释和研究行政诉讼法的大量的,不断出版和发表的新的论著、论文已经将当年的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学说推到了一个全新阶段的时候,该书的“错误和不妥之处仍会存在” 就不只是一种推测、判断和略表谦虚之辞,而是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了,而且“错误和不妥之处”已经不只是停留在“仍会存在”的程度,而是达到近于“随处可见,俯拾皆是”的程度了。真是使笔者汗颜。
  那么,笔者的这本东西是不是已经完全变成了一盆“赃水”,应该干脆利落地倒掉了事呢?我想,那倒不至于。这盆“赃水”里还是有可爱的“小孩”的。不然,出版社为什么将之反复印刷了11次呢?为什么不断能有这么多读者喜欢“她”呢?尽管喜欢她的人同时也有很多不喜欢她之处:不喜欢她的“赃”,不喜欢她躺在一盆“赃水”里。显然,这全是笔者的错,是笔者的懒,笔者的不作为(14年未对该书做任何修改)造成的。笔者早就应该将这个澡盆里的赃水倒掉,给读者呈现一个干静的“小孩”。
  今天笔者终于腾出手来,或者更确切地说,笔者压下了一些其他别的事情,抵制住了外面世界的重重诱惑(各种会议、讲座、论坛和案件论证等),开始孤独地坐在书房里来做这件“给小孩洗澡”的工作。此项工作大概包括这么几件事: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本书第一版出版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其他大量的司法解释、批复,修改或补充本书原版中的有关内容;第二,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重写“行政赔偿诉讼”一章,因为笔者撰写本书原版时,《国家赔偿法》尚未正式制定,相应司法解释更未出台;第三,根据这十多年来的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大量行政诉讼案件实例,研究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法律或与法律有关的问题,并就其中的某些问题发表自己的若干拙见。尽管《行政诉讼法》目前尚未修改,笔者在这一版本中所依据的基本法律仍然是本人在第一版写作时所根据的同一部《行政诉讼法》,但该法的整个实施环境、背景和在其实施中所呈现出的各种问题与十四年前笔者写作本书第一版时已大不相同了,《行政诉讼法》的许多条文已经到了应该修改,甚至是必须修改的时候了。因此,笔者现在的这个修改版在阐述“实然”问题的同时,不能不附带研究某些“应然”的问题,发表一点实定法释义之外的拙见;第四,借鉴和参考学界近年来行政诉讼法研究的前沿成果,对原版中一些过时的,乃至“错误和不妥”的理论观点加以必要的和适当的修正和更新。当然笔者在做这种“修正和更新”的工作时,注意坚持和遵循下述两项原则:其一,“修正和更新”是在原版的基础上“修正和更新”,而不是完全推倒重来,不是写一部新书。因此,新版相对于原版,大的体系结构基本不动;内容和观点只要没有重要“错误和不妥”的,基本不动;写作体例和规范也基本不动;其二,坚持以现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应司法解释为基本依据,对今后可能的修改和发展趋势及学术界的不同见解,虽适当予以介绍,但尽可能不混淆“应然”和“实然”的界限。虽然《行政诉讼法》很快就要修改了,然而毕竟现在还没有修改,本书不想过多涉及或预测可能修改的内容。新《行政诉讼法》的阐释工作只能等到《行政诉讼法》修改案为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以后笔者对本书再做修改时做,即此事只能寄希望于本书第三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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