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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蔡小雪法官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及适用》

  在第三个方面,书中还对《证据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些问题,阐述了自己的意见。例如,原告和第三人无正当事由逾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使法官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产生重大怀疑的,法院应当如何判决的问题;在第一审过程中,法院未按照规定告知当事人有关举证的事项,造成当事人遗漏举证或逾期举证,如何处理的问题;对原告和第三人在第二审中法院准许提供、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被法院采纳后,法院应当如何判决的问题。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问题,因为争议较大,《证据规则》在定稿时全部略去,作者仍花相当篇幅进行讨论,并提出了一些很有见地的观点。
  阅读该书的过程中,有两点让我感触很深。
  一是作者中肯的立场和周全的考虑。作为一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作者对中国的现实有比较深切的体悟,书中时时透视出作者对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良好的平衡感。尽管如此,作者基本的同情和关注仍然放在公民权利(特别是弱势者的保护)一边。例如,依照“职权主义下的当事人主义模式”,究竟应当以职权主义的方式进行质证为主,还是以当事人主义的方式进行质证为主?作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各个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能力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质证能力都比较强,一般应当以当事人主义的方式为主。如果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质证能力较弱,一般应当以职权主义的方式为主。但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却与当事人的权益关系不大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没有就“证据的三性”问题发问的,法官也应采取职权主义的方式进行质证。又如,有人提出,法官在审查间接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应当要求提供证据一方的当事人说明其证据所要证明的问题;如果不能说明所要证明的问题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具有某种联系的,则应将其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作者提出这种说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国目前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别很大,特别在有些偏远农村地区原告的诉讼能力十分低下,许多当事人并不一定说得清楚哪些证据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什么关联性。如果法官忽视这些问题,完全有可能作出错误的判断。讲到这里,作者一改他惯常的平和的语调,嘱咐道:“作为一个法官必须切记,万万不可忽视。”
  第二点让我感触的是作者在书中引用的庞大文献。在我印象中,实务部门的作者由于空余时间少、资料查找难,写书写文章通常不怎么引用文献,有的也是寥寥几本(篇)。我专门统计了蔡小雪法官的书,除去法律条文和一些纯粹说明性的引注,全书共引用151次,其中书籍41部(含3本法律词典),文章28篇。引用的这些书籍和文章,除了印证作者观点,也有不少是与人辩驳的;除了有关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讨论,还涉及证据原理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除了他的同行所写之外,还包括了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在书中可以多次遇到毕玉谦、卞建林、樊崇义、何家弘、张卫平、张树义、刘善春、高家伟等众多的学者。这些文献使该书完全摆脱了在有的著作中可能见的“自说自话”的状况,达到了与学术界对话的高度。它们见证了作者写书的认真态度和辛勤付出,也是法律共同体中实务部门与学术界密切交流的一个范例。我相信,书中的许多观点和材料是值得学术界重视和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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