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思想家把官德的内涵表述为“养民”、“利民”和“保民”,通俗地讲就是以民为本,造福于民。例如:《尚书.大禹谟》云:“德惟善政,政在养民”;春秋时期邾文公说:“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战国时期孟子对齐宣王说:“保民而王,莫之能御也。”
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曾说:“每一制度,其背后必有一段精神贯注,必有极深微的用心所在。” 中国儒家把德才兼备作为为政者的资质条件,这一原则的背后有极深微的用心所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
第一,为政者的道德才能影响着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社会秩序是任何一个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为政的目的是形成一种符合公众愿望的良好秩序,良好社会秩序形成的基础是有一套符合社会需要的相对完善的政治法律制度,建章立制是为政者首要的职责。中外法律史表明:好的政治法律制度起初以社会自由与社会纪律的形式萌芽形成于民间,经硕德博学之士发现并加以总结与提高,最后以国家的名义颁行天下。那些被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社会自由与社会纪律提升成政治法律制度固然是社会生产关系的要求所致,但是离开了贤能之士的发现与提高,这个提升也无从完成。反之,为政者凶残暴虐,则会有害民之法,如:周厉王弭谤之法令与强秦之酷法。为政者才能低下,则不能从社会生活中发现真正的法律,糜费资源而制订一些纸上之法。
第二,为政者的道德才能影响着政治法律制度的正确贯彻与实施。关于这一点前人之述备矣。荀子云:“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荀子.君道篇》)我们征诸史实,便会发现荀子的论述毫厘不爽。春秋时期,尽管周文王、周武王制定的典章制度清清楚楚地记录在简策之上,但是各国诸侯不愿意推行文武之政,所以孔子发出了人亡政息的慨叹。直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文武之政方得宏扬。现代西方,战前德国虽有著名的《魏玛
宪法》,但是民选的德国总理希特勒却践踏了它,建立了独裁专制的纳粹政权,悍然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使人类陷入一场空前的浩劫中。法西斯意大利亦如此。可见,完善的政治法律制度需要服膺它的人真诚地推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仅是架上悬瓠。再则,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的政治法律制度,存在制度漏洞是一个客观的事实,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某种程度上讲只是一种理想。在制度存在漏洞的背景下,为政者可以因为漏洞而不知所措;可以钻漏洞而损公肥私;也可以依据正义这一原则进行创造性的国家管理,何去何从实赖为政者的道德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