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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主义新诂

  然而在这批判的喧嚣声中间有一二微弱的杂音,个别学者从不同的学术视野对上述的指责提出了质疑,别具匠心且颇为谨慎地诠释着人治主义。
  “普通常以为‘人治’和‘法治’相对称,而且认为西洋是法治的社会,我们是‘人治’的社会。其实这个对称的说法并不很清楚。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法律还得靠权力来维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这样来说,人治和法治有什么区别呢?如果人治是法治的对立面,意思应当是‘不依法律的统治’了。统治如果指社会秩序的维持,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社会的秩序可以不靠什么力量就可以维持,人和人的关系可以不根据什么规定而自行配合的。如果不根据法律,根据什么呢?望文生义地说来,人治好象就是指有权力的人任凭一己的好恶来规定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的意思,我很怀疑这种‘人治’是可能发生的。如果共同生活的人们,相互的行为、权利和义务,没有一定规范可守,依着统治者好恶来决定。而好恶也无法预测的话,社会必然会混乱,人们会不知道怎样行动,那是不可能的,因之也说不上‘治’了。” (2)
  费孝通先生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的以上意见为我们正确认识人治主义治国方略开启了一扇门,提供了一个全新视角。我们应该从我国数千年人治主义的政治法律实践出发,实事求是地理解人治主义主张并 对其做出客观的评价。
  一、人治主义的核心是贤人政治
  人治主义主张国家应由德才兼备的所谓贤人来治理。北宋著名政治家司马光把“才”界定为“聪察强毅”;把“德”界定为“正直中和”。依照上述标准,司马光把人分为四类:圣人(才德全尽)、君子(德胜才)、小人(才胜德)、愚人(才德兼亡),进而提出应由圣人、君子来治理国家的主张。在“才”与“德”二者之间,中国儒家尤为强调官德,要求为政者具有极高的道德水准。孔子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孟子云:“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与众也。”(《孟子•离娄上》)。司马光在《资治通鉴》中反复阐述了任官重德的思想,他说:“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凡取人之术,苟不得圣人、君子而与之,与其得小人,不若得愚人。何则?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挟才以为善者,善无不至矣;挟才以为恶者,恶亦无不至矣。愚者虽欲为不善,智不能周,力不能胜,譬之乳狗搏人,人得而制之。小人智足以遂其奸,勇足以决其暴,是虎而翼者也,其也害岂不多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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