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样本中五分之四的检察官感到,他们州的立法至少影响了一项刑事司法结果。认为最大的影响是监禁刑的数量和长度(见表6)。42%的人报告说被害人权利立法增加了监禁刑的数量,同样比例的人报告说增加了刑期。36%的人认为他们州的立法增加了提出指控的数量,34%的人注意到立法增加了答辩协议的数量,还有32%的人认为被害人权利规定增加了案件处理时间。至少五分之一的受访者认为,立法影响了举行审判的数量、审判迟延、减少指控的数量、监禁期限的数量和假释的数量。对于赦免的数量,这是没有多少受访者感到被害人权利立法影响的唯一领域。
然而,对于任一个项目来说,只有少部分检察官认为存在立法影响。而且大部分援引立法对结果影响的人也感到,只有不超过10%的案件受到影响。
我们进行了一系列协方差的分析,来判断被害人权利对关键刑事司法结果的影响是否与被害人权利法律、检察官办事处的大小或者国家的区域有关。只有监禁期限的长度和审判迟延展现出实质性的不同(见表7)。被害人权利立法好像最容易被认为在大的检察官办事处会导致审判迟延,因为大的检察官办事处是典型的最关心迟延问题的。位于东北地区的受访者认为被害人权利对量刑有最大的影响,而位于南部地区的受访者认为有最小的影响。检察官对于被害人权利于刑事司法结果影响上的观点,与该州被害人权利立法的强度无关。
被害人权利立法对资源和工作量的影响
被害人权利立法带来的责任冲击,落在了检察官身上。他们负责大部分的通知、协商和参与的权利。因此,毫不奇怪,本项调研中的检察官报告说,他们的办事处受到州立法的强烈影响。调查中大约有十分之八的检察官说,被害人权利立法导致了他们办事处工作量的增加。71%的受访者说,州立法导致了全部办公成本的增加。大约50%的人报告说,他们的职员人数由于被害人权利法律而增加(见表8)。
十分之七的检察官也报告说,缓刑官员的工作量增加了。在许多州,缓刑官员负责与被害人会谈是量刑前报告的一部分,并且在一些案件中(特别是家庭暴力案件)与被害人进行间接联系,以便决定犯罪者是否符合缓刑的条件。大多数的检察官也相信,他们州的权利法律增加了矫正官和法官的工作量。有三分之一的受访者认为,公设律师的工作量更大。
我们进行了另外一个协方差的分析,以便决定检察官工作量和被害人权利资源的增加是否受到州被害人权利法律、办事处大小或国家区域的影响。分析表明,就调研的检察官而言,在执行被害人权利时职员和资源增加最大的地方发生于较大的检察官办事处和拥有强有力的被害人权利立法的州。由于被害人权利法律而导致的工作量的最大增加,也发生于较大的检察官办事处(见表9)。
被害人的通知
五分之四的调研受访者说,他们司法区内授予被害人获得通知的权利,对审判期日最普遍(99%的受访者予以肯定),对审判后的听证最不普遍(65%的受访者予以肯定)。被害人通常被通过以下方式通知:结合使用信件和电话的方式(41%)、仅使用信件的方式(26%)或仅使用电话的方式(17%)。有少部分人(14%)报告说,被害人被亲自通知(见表10)。
计算机能极大地减少联系被害人的工作。然而,我们的受访者中没有多少人在高科技办事处工作。有整个四分之一的人说,他们没有计算机体系,仅有8%的人说他们的办公室是“完全”计算机化的(见表10)。大多数的受访者拥有计算机协助通知系统,在该系统中信件模板被储存在计算机文件中,并且用特别被害人的姓名和地址用户化。职员仍然需要明了谁应该在何时得到信件。
当问到多少被害人实际地收到通知时,检察官说平均80%的人确实地收到。在列举的七个项目中,检察官选择被害人不被通知的最常见原因(可以允许他们给出多个答案)。最常见的所声称的原因是不容易与被害人联系(38%),接下来的原因是被害人不要求通知或者拒绝通知(12%)。17%的受访者说,不通知被害人最常见的原因是“被害人不合作”,因此很难达到。其他的一些反映不是很普遍,但是表明了一些问题的存在:16%的人报告说被害人没有被通知最普遍的原因是由于行政错误或不充足的资金。
维拉1999年的立法分析发现,在过去的两年已经出现了扩展被害人权利尤其是获得通知权利的运动。调查中几乎有80%的检察官确认,进行通知的数量在增加(见表10)。
协商的权利
许多州要求检察官应当会见被害人,征求他们关于答辩要约或者量刑的意见。几乎70%的受访者说,在他们司法区的被害人拥有协商的权利,而大约60%的人说被害人实际地被协商。协商经常通过下列方式完成:结合使用信件和电话联系的方式(37%)、亲自进行(28%)、单独通过电话(19%)或者单独通过信件(14%)(见表11)。就像在图形2显示的,检察官说被害人最经常在量刑听证中拥有协商的权利(91%)。最不普遍的答案是审判后的听证(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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