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被害人的刑事司法官员解释说,各州立法经常没有为执行被害人权利规定而提供资助。在1989年美国律师协会所进行的调查中,刑事司法官员对于本州的被害人权利立法非常高兴,相信这些立法增加了被害人对于刑事司法制度和官员的满意度,增加了被害人合作的自愿性,增加了作出案件决定时的信息,以及促进了他们工作的满意性。但是刑事司法官员不满的主要因素就是缺少提供的财力来执行这些立法。 这些抱怨在可尔帕翠克(Kilpatrick)的研究中也反映出来,各州和地方的官员认为,呈现出来的问题乃是不充足的资金、培训和对这些权利的执行。通过该项研究,在保护力度较大的州只有39%的地方官员和在保护力度较弱的州只有27%地方官员才认为执行被害人权利方面的资金是充足的。
II.本项研究的描述
与以前关于被害人权利立法的研究集中于对被害人的影响相比,我们开始考察它对刑事司法官员的影响。在这项领域的各州立法通常特别授予检察官来与被害人联系或者收集被害人影响陈述。但是被害人作用的扩张,可能会影响刑事司法制度的所有方面。因此,我们研究的目标之一,就是考察这些法律紧缩刑事司法机构资源的程度。我们要考察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被害人权利立法对刑事法院案件处理程序的影响。这些法律是否减慢了案件进程?他们影响到案件结果吗?
我们的工作开始于立法的分析,把五十个州的被害人权利立法加以对照和对比。 我们汇编了每个州的相关立法,接着用一个标准的估价表格将其编排。该表格在关于被害人通知、协商、参与、补偿、赔偿和被害人服务的总体分类中,检测了215项立法要素。就像1998年一样,其结果是一项详细的每个州的权利分析。这些表格表明,在所有的州,至少对于部分被害人,现在都规定了被害人接受通知的权利和在量刑前提交被害人影响陈述的权利。其他权利没有规定的如此普遍。在每个州被害人都有权获得国家补偿,但是这些权利的程度存在广泛的不同。在44个州,一些种类的被害人拥有参加量刑听证的权利;在26个州,官员在提交答辩或者释放羁押的被告人之前必须与被害人协商。当刑事司法官员不授予权利时,十二个州为被害人提供了一些救济。
检察官是对执行被害人权利立法承担最大责任的官员,我们工作的第二个组成部分,就是对检察官进行一项全国性的调查。对于最近被害人权利扩张的领域(例如通知和协商的权利),我们向检察官进行提问。被害人有机会行使他们的权利吗?如果没有,那么为什么?立法是否不适当地增加了负责实施机关的负担?这些机关是否收到额外的资源来帮助其实施吗?被害人权利是否影响了案件处理的速度或者案件处理的方式?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通过国家的区域、管辖权的大小和各州被害人权利法律的强度大小等来考察。
下一步,我们对六个司法区的在检察院、警察局、法院、被害人服务处、缓刑官和公设辩护人组织等单位工作的官员实施了一次深度电话采访。我们选择的六个司法区位于两个州,这两个州最近在被害人权利立法方面都经历了重大变化。威斯康星州(Wisconsin)和北卡罗莱纳州(North Carolina)都于1998年通过了被害人权利立法,实质性地扩张了被害人权利。我们询问州被害人的协调者,让其帮助我们分别选择一个大的、中等的和小的司法区,在这些司法区中他们相信检察官和其他官员为遵守这项新的立法作出了很好的努力。这些访问比全国性调查发现了更为详细的信息。
在如何看待被害人权利立法对于工作量、机关成本和案件处理的影响上,邮件和电话调查非常有助于我们了解刑事司法官员的态度。但是这些访问对于立法的影响不能产生一个有意义的定量估价。考虑到该项目的,我们在威斯康星州和北卡罗莱纳州分别参观了一个司法区。在每个地方,我们与刑事司法官员举行了面对面的交谈,以便获取关于新的被害人权利立法所伴随的人员变动和其他成本方面的详细信息,例如电话、邮资和印刷成本等。我们也从检察官的案卷中收集了150份在立法修改之前的案件样本,以及150件在立法变动之后的案件。我们利用这些案卷来分析,与被害人的权利扩张相适应,是否在案件处理、量刑方式或案件处理时间上发生什么变化。
总之,这些方法可以让我们对于被害人权利立法是如何影响检察官和其他刑事司法机构的问题上形成一个整体的印象。下面的报告代表了我们就每个研究部分所获得的发现。接下来我们综合这些结果,并就刑事司法机构为遵守立法规定而能作出的应对措施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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