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法解释的民法性探析

  1、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应然与实然性问题认识不足。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价值和精神所在,是民法中最稳定的因素,所以民法基本原则是永恒的应然性价值而那些所谓的政策性原则显然应当排除,至多可以认为是一定的时空范围内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则,但却不可以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2、对“基本”一词的理解错误。“基本”一词有两种含义。第一,基本是“根本的,重要的”含义。第二,基本有“最低的,最起码的”含义。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基本”显然应当理解为第一种解释。但是由于第二种含义的存在使得许多细微的只在有限领域内发挥作用但不至于提高到基本原则高度加以论述的原则也被列为基本原则,这显然不是很合适。例如:情势变更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权利禁止滥用原则等。
  3、将法的原则又列入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民法”是“法”的下位概念,所以法的基本原则当然适用于民法,而有的学者将此类原则列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中,这既从逻辑上讲不过去又无此必要。例如:公平原则。
  (二) 外延界定
  基于此,笔者将民法的基本原则归纳总结为:
  1、身份平等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最主要的特征就在于主体之间的平等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民法同其他部门法律相区别的重要标准之一。民法本质上是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而主体间地位平等又是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可缺少的前提,这就要求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必须首先承认和维护各主体间的平等地位。在民事法律生活中坚持身份平等原则是贯彻其他原则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则常常使其他原则丧失基础 。身份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律机会平等。第二,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6] (PP. 61- 63)。第三,依法取得的权利平等地接受法律的保护[7]。身份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对人权充分尊重的表现,因此身份平等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至关重要。
  2、私权神圣原则
  私权神圣原则,“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任何人或者任何权力均不得侵犯,并且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4] (P. 19) 私权神圣原则贯穿于民法之始终,对民法的权利给予持续的泽被和关怀。私权神圣是实现市场自由流转和快捷畅通的重要保障。同时划清了公权与私权的界限,表现出了对公权的怵惕之心,并排斥不正当的公权干涉,对于人权的保护起着重大的作用。人以生活为基础,又以生活资源为保证。因此生活资源之得失变更甚为重要,民法的任务之一即在于保护生活资源的合理流向。微观言,民法居于低处以民法之私权关怀个人,以个人资源得失变更是否合理正义为其追求。简而言之,人们赖私权而生活,私权不保,则必生活窘迫。私权神圣原则包括以下三个内容:(1) 私权当然,内容无限。随社会的不断发展,物质资料日趋丰富,人们的生活质量日趋完美,随之而来的是私权内容的逐渐扩大。凡符合社会需要且又不害及公益的权利,当民事主体请求确认或保护时,均应确认并保护。私权基于社会生活之上,具有天然膨胀的无限性。因此私权不可以以法定形式确定为有限的种类和内容。(2) 私权保障原则,对私权神圣的承认关键在于对权利的保障。(3) 私权救济原则,当权利未予以完美保障而使权利人受到损害时,法律应给予救济以补偿权利人之利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