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的解释方法,笔者认为还有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分类:那就是“技术性解释方法”和“理论性解释方法”两种。前者包括文义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扩张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等。技术性解释方法的特点是:只针对具体的单个文本或部分文本进行实用性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意旨为目的。后者包括合宪性解释和民法性解释两种。理论性解释方法的特点是:不具技术性,不是用来直接阐明法律规范的意旨的,而是对技术性解释方法给与理论指引并防止解释结果违反
宪法规定或不符合民法的精神。技术性解释方法自身的缺点需要理论性解释方法的补充协调:一方面,技术性解释方法常常仅仅注重解释的文本本身或文本的目的本身或文本的体系本身,即从一个文本、至多从部分文本出发进行解释,而很少将文本放到民法的价值环境中解释之,也很少从最高效力层次的
宪法的角度去解释文本,所以技术性解释方法就有了需要
宪法评价、民法性评价的要求;另一方面,各个技术性解释方法仅以本身的途径探求法律规范的意旨,如此,依不同方法进行解释常会得出相互冲突的结论。这就需要民法性解释方法的介入,进行价值取舍或协调,从而使技术性解释方法统一在民法的价值中,不至于产生相互冲突的结果,形成和谐的存在体系。
民法解释的民法性是民法解释必须要受到民法价值的指导和制约。民法的基本价值是民法中稳定不变的内在精神,它不随社会变迁而变迁,变迁的仅是围绕基本原则的具体条文而已。现在的民法解释方法,多是关于如何解释的方法,而很少关注解释结果的价值协调问题,即民法解释的民法性问题。从此出发,我们进行民法解释时就应在运用技术性解释方法的同时,坚持以价值为导向,发挥民法精神的统摄作用。民事规则自民法的价值而出,受价值的制约就是不言而喻的道理,这是民法性解释法必要的理论基础。
二、民法性表达——民法基本原则
(一) 内涵界定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4] (P. 37) 可以说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之灵魂所聚。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深刻理解就是对民法整体的准确把握 。由于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概括性和整体指导性而使其具有三种功能:(1) 立法准则的功能;(2)行为准则的功能;(3) 克服成文法局限性和弥补成文法漏洞的功能[5] (P. 1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决定了对民法的解释需要以基本原则为指导。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论述,这些不同不在于定义、功能作用的分歧,而在于以下几方面的界定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