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
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确立的行政管理体制是首长负责制。这个体制的重要特征是:建立起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责任明确,事权集中,以保证行动果断迅速,提高行政工作效率。这个行政领导体制虽然不同于军事领导体制,不要求下级像军人一样无条件地服从上级,但是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仍然是这个体制的基本要求。在这一体制下,下级的执法行为没有自主性和独立性,必须接受上级的领导,通过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命令去执行法律。这一管理体制成为公务员绝对服从最有力的基础和保障。
二、公务员不服从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公务员不服从是权利(相对于上级)与义务(服从法律、对人民利益负责)的综合体,具有保障人民利益、实现法治、体现公务良知、制止上级违法、防止权力滥用等多方面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2005年4月21日,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在
公务员法草案审议报告中吸收了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的意见,认为公务员服从上级的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的这一规定过于绝对,为了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公务员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2】
公务员是否有权不服从上级的违法命令涉及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即公务员是否有权审查判断上级的命令?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如果否定了公务员对上级命令的审查判断权,那么,他无疑就无权不服从违法命令,但是“认为上司的命令是绝对的,不问曲直是非必须服从,这在现代化的、以自觉的人们为主体的组织中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公务员对上级服从义务的理解上,必须以职务服从为依据,而在职务面前,公务员应当有很大程度的独立性。任何一项国家权力的执行都离不开执行者的独立判断,行政权的执行也不例外。从最高行政首长到最低级别的公务员,其执行过程都包含对法律、法规、命令的判断以及对事实的判断两个方面。当然,下级公务员的主要职责不是通过判断从而对上级职务命令进行主动审查。因为,在一个健康和自足的行政体制内,上级的命令从理论上说应当是离
宪法和法律更近的,是更趋于正确的,下级公务员没有必要去怀疑和审查,否则会影响行政效率。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务员没有权利对上级命令进行独立判断。因为只有在对上级命令进行独立判断后,他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这一命令,更好地执行这一命令。同样地,也只有在对这一命令进行独立的判断后,他才能发现这一命令中存在的违法因素。法律赋予公务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对上级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实际上就是赋予了公务员对上级命令乃至法律、法规的独立判断权。否定公务员对上级命令的独立判断权,实际上就是要求公务员对上级的任何决定都被动地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