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庞德法理学为我们提供了什么?——写在法律版庞氏五卷本《法理学》晤面中国学人之际

庞德法理学为我们提供了什么?——写在法律版庞氏五卷本《法理学》晤面中国学人之际


周旺生


【全文】
  18年前,我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作访问研究。那年深秋的某个午后,我徜徉于墨大法学院藏书富足的图书馆时,一套装帧考究、气度不凡的大开五卷本著作使我眼前一亮,这就是庞德教授的《法理学》。这之前我在北大读研究生时,虽曾于检索北大图书馆馆藏法学著作时见过此著书目,不过当时的感觉并不怎样:庞德固然是个大家,但以五卷本的规模才能摆平法理学,这恐怕是他临了也未得法理学的精要。如今,这部煌煌巨著真的矗立在自己的面前,真所谓人怕当面,我不大好意思继续“在战略上藐视”西方人的作品了;况且,这时我也成熟些了。我从书架上径直取下这五本著作,办了借阅手续,又径直抱回我在墨大法学院三楼我的那间独立的办公室去了。
  当时国内的主流法理学,还被人们谦逊地称为法学基础理论,其体系、内容和基本指向,同西方学人的主流法理学几乎毫无相似之处,而这种巨大的差异既不是一句中国特色的解释所能了得,更不是我强他弱所造成的硕果。相形之下,我为中国的法理学和法理学人感到惭愧。为参与到尽快摆脱中国法理学落伍局面的努力中去,我终日泡在人家的图书馆里收集法理学方面的资料,而在所有这些资料中,给我印象更深的主要作品之一,便是庞德先生的五卷本《法理学》。当时以至于今天的一个主要想法是,中国法理学乃至于整个中国法学的繁盛,没有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是不行的,这个过程恐怕要分为若干阶段依次递进才是科学和富有成效的,而开始的时候选择西方经典作品中一些带有学科框架性或体系化的著作,并且这些著作也有相当的纵深,推介于中国,比之偏重于翻译一些阐述细小主题或具体主题的著作,应当更适合中国学术发展的规律和近期需要;翻译介绍后一方面的作品也是必要的,但那主要应当是稍后的事情,否则效果不会甚好。受这种想法的驱使,我希望国内法理学界和译书界能关注像庞德的《法理学》、奥斯丁的《法理学讲演集》、霍兰德的《法理学原理》、萨尔蒙德的《法理学》、弗里曼的《劳埃德的法理学总论》、费里德曼的《法律理论》这样一类作品,特别是其中的鸿篇巨制:庞德的《法理学》。
  我所以看重这套五卷本的《法理学》,一个直接的原因是基于我对中国法理学的构成及其渊源性要素的贫困所抱有的忧虑,以及希图改变这种状况的愿望。我向来以为,独立而完整的学科,通常是由若干要素所构成的整体。正是这些要素的独立存在,这些要素相互之间发生关联作用,使得这门学科能够作为一种规范的或具有科学意义的学术现象,而体现其自在自为的价值。在我看来,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也有构成要素问题,它应当由内容性要素、方法性要素和渊源性要素所构成。所谓内容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学所阐发的理论学说;所谓方法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学所阐发和运用的方法论;所谓渊源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学赖以取材、孕育和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然而迄今中国法理学的结构中,差不多仍然主要只有一个要素,就是中国学人所阐发的以理论学说为主体的法理学的内容性要素;虽然也有些许的方法论阐述,因为所占比重甚微,对于改变法理学结构的单一性,也是杯水车薪;而更主要的问题在于匮乏渊源性要素,没有把渊源性要素作为法理学结构中同内容性要素平行的要素看待,尤其是没有把法理学流派思潮和人物作品这些基本的资源作为法理学的渊源性要素有规模地引入法理学。一些法理学著述在构建法理学的体系时,或是表现出惰性,一味地沿袭过去的落后结构;或是表现出盲目性,随意按自己的认识取向确定法理学的结构,两者都不能按法理学本身的内在规定性,不能按法理学学科本来应有的结构来研究和阐明法理学,这就容易偏离科学轨道。阅读西方法理学著述,可以看到它们提供的法理学结构,很少是由单一的以理论学说为主体的内容性要素构成的。他们的法理学著作特别是法理学教科书,比之我们的同类著作,在注重从法理学三大构成要素的角度完整地阐述法理学方面,要远胜一筹。即使过去曾经为中国人所忘情膜拜尔后又视同路人的苏联人,以及今天的俄罗斯人,在这方面也有值得我们注意的进步性变化。以中国目前的法理学结构,显然无以同当代世界的主流法理学体系对话。中国法理学在结构方面偏于一隅的境况是到了非变革不可的历史转折时期了。而变革这种单一性的法理学结构,至少需要在一个时期里特别注重研究法理学的构成尤其是它的渊源性要素。如果法理学的研习者未能熟谙法理学是渊源于何种资源、进路和动因的,他们对于法理学的研究和学习,充其量就只能是舀到法理学之水,而未能尽溯法理学之源,因而只能是表层的、浮光掠影的、雾里看花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