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产权教育的角度看,现代教育更侧重让受教育者的“心智与知识和财富一起增长”。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是传播中的财产权。“无传播则无财产权”,通过保护传播利益而给予传播控制许可收费的权利,是最终为了促进知识的传播和知识的使用。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随着心智的开启、知识的增长,财富也一同增长。
知识产权法中体现了人类知识活动规律的全面要求:
第一,知识产权法中包含了“学习的规律”。人类知识活动纳入财产权保护的根源在 于“学习需要支付成本”、“无知的人要付出代价”。
“学习的成本”使知识的传播成为独立的职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就是对传播中的财产权的利益分配。因此,知识活动一开始,学习行为就首先纳入了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范围。学习是人类的最基本的生存方式。每个学生从学习的成本开始支付,就已经进入了知识活动的循环往复的规程中。而且,学习的成本一旦开始支付,个体行为的经济属性就伴随终生。用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是每个知识活动者的理性要求。这种要求也可以演化为学习行为的驱动力,引导学生致力追求学习成本收益的最大化。承认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人,懂得趋利避害和规避风险,也懂得追逐利益最大化的人,是知识产权法的逻辑前提。
第二,知识产权法中包含了“教育的规律”。“学习的成本”最必要的部分就是教育的收益。同时,也演绎出教育的职责、职能:必须满足学习成本支付的内在价值要求。
教育通常被我们理解为将教育者的教育理念灌输给受教育者的行为。在知识经济时代,这个理解就是片面的。教育的社会功能是满足求知者对知识学习的要求。只有满足了学习知识的要求,才能使受教育者对新知识进行创造。因此,教育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充分的供给”,以保障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够有“创造能力”。这样,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过程中,才能“积极地创新”,将学习的知识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知识经济时代,大学是知识的生产地、传播地、使用地,为的就是使社会学习的成本最大程度地降低并使学生最快的收回成本。
第三,知识产权法中包含了“创新的原理”。知识产权法被引用最多的场合就是“创新”,它是一部鼓励创新的法律。
所谓“创新”在制度语言中,就是发现新知识、生产新知识、开发新功能、发明新方法、新技术等。对公开传播的学习作品的创作来说,是在原有的知识基础上发现新知的过程。学习是将以前人类积累的知识在个人大脑中进行观念化、符号化、定性化处理,形成定性化、定型化的“具象”,并通过表达行为进行表达外化并进行传播的过程。在创新的保护方面来说,“控制表达”就是私权保护的最基本方式。因此,知识产权法承认个人对自己价值信息的保密,在同业竞争者中,流传着“保密就是力量”、“没有保密就没有竞争”的行业习惯。知识产权法保护了最广泛意义上的有价值、有意义的价值信息。“创新”在学习过程中就是创造性新思维、新思想、新方法等,在生产中,就是新技术、新方法、新功能等。知识产权法中的“创新原理”对不同专业学生的教法、课程设计、实验方案、基础知识等的供给和创造空间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二、利用知识产权法的“创新原理”鼓励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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