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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林嫂”现象法律透视

  我在办理女青年李琼被杀一案,问办案人如何理解刑案不赔精神慰抚金时,得到的是最多的解释管辖权观念。依法惩罚犯罪分子甚至剥夺其生命是最好的抚慰方式,但是代替不了金钱赔偿的作用。再有的理由是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可适当减少被害人的支出,当然也无须聘请律师,这种说法更荒谬,前两项支出对于适度的精神慰抚金相比显然要低得多;还有一种理由是怕判决高昂的慰抚金让被告人赔不起,这种说法也是没有说服力的,就拿第一则案例来说,附带民事赔偿的被告人单位是世界五百强企业中石化,在其过错明显、严重情况下,判决20万精神慰抚金执行不存在任何问题。
  不赔偿精神慰抚金的源头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一条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因犯罪遭受物质损失,因为没有涉及精神损失,所以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明文禁止精神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毕竟是个特殊的诉讼程序,最高院通过解释刑事诉讼法77条把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只作字面解释,事实上受害人家属最大的损失往往处于精神方面。当然最高法没有立法解释权,立法法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解释范围,况且解释法律的是最高法的刑事审判人员,目的是解决此法条在适用中的争议。
  现在国家对待严重刑事犯罪采取“慎杀少杀”原则,在这种形势下尤其要关注受害人的赔偿制度 ,使其健全到位。修改刑法77条刻不容缓,把刑事赔偿范围扩大到精神赔偿,尽快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相一致。可以依据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过错责任、造成的后果、手段、残忍程度等具体的侵害情节以及受害人的痛苦程度和加害人的赔偿能力等因素来确定精神赔偿金额的幅度与范围。
  第一步建议在没有启动修改程序前,立即暂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意见,不要让更多的受害人又流血又流泪,减少新时代的祥林嫂数量。第二步才是制定受害人国家补偿法的问题,如果没有第一步的基础工作,把本来可以由过错人承担的责任让国家承担是极不公平的事情。
  欣闻国家正在修订国家赔偿法,要增加赔偿精神慰抚金的规定,相信我家立法机关会尽可能快的改变这一立法缺陷,我在此再次紧急呼吁尽快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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