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林嫂”现象法律透视
王建胜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赔偿
【全文】
鲁迅先生笔创了祥林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造了现实版的祥林嫂。“祥林嫂”失去了亲人又得不到精神慰抚金赔偿,双重摧残使她们变得皮包骨头、眼圈黑紫、目光呆滞、一夜白了头甚至绝食、自杀。
律师履行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犯罪辩护职责时,很少关注死者家属的感受,常常遭到受害家属的吵骂和围攻,被保驾出庭时往往有几分成功的喜悦。没代理过受害人的律师没有亲身感受,你会由衷赞赏鲁迅先生刻画人物的巨擘,面对“祥林嫂”让你胸口堵得难受,她们低沉的语调和喷火的眼睛让人难于入眠,不自主的陷入对那些剥夺人生命的犯罪分子无限的憎恨之中。
为什么出现“祥林嫂”现象呢?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究竟有没有错误,我先从两则案例谈谈自己的拙见。
第一则案例:2005年夏天,年仅13岁的小小骑驾一辆雪豹牌小型电动自行车去上学,由东向西行驶至八一路和红旗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一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又不符合国家消防法规要求、产权隶属于某油田消防支队的消防车从后面碾过当场致死。肇事单位对无牌无照、不符合消防设备安全标准的车辆违章上路负有过错责任。肇事司机明知车辆存在隐患仍然上路,滥用法律赋予的特种车辆的权利,思想麻痹、不谨慎驾驶“霸王车”,在拐弯处不慢行,恣意挤占非机动车道,至无辜少年命归黄泉,酿成这起万劫不复的大祸。被告人是消防支队的工人,驾驶的所谓的消防车辆是消防支队的车辆,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要求精神抚慰金,目的是参加刑事诉讼,声讨刑事犯罪,防止案件事实被歪曲。若肇事司机和肇事单位有支付精神慰抚金的诚意,受害人接受并愿意减轻对被告人的指控,否则受害人在完成指控犯罪后撤回民事赔偿诉讼,在客观上达成刑事重判结果。在刑事判决后另行在北京起诉肇事单位的上级机关中国石化集团,以过错理由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慰抚金,避开制度不足的法律规定,追讨最大化的民事赔偿。
另一个案例:刚办理了结婚证的20岁的女青年李琼,正在筹备婚礼阶段,2006年12月11日下午不幸被被入室抢劫的三名犯罪分子人杀死在家中,笔记本电脑、手机、手表及金银首饰等物被洗劫一空。几名同案犯的赔偿能力都不高,面临如何进行附带民事赔偿才能更好的慰籍受害人家属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