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两税合并是在原有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统一
企业所得税法的进程中,除对原来的《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及实施情况进行系统的研究、分析,从而确定其中有效的法律条文、应予以修改完善的条文以及应当废止、补充的条文外,还应清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出台大量税收行政规章和各地针对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而出台的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将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具有合理性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补充到新
企业所得税法中,将已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存在矛盾与冲突的规定予以废除或修改。新
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过程同样是原有企业所得税法规清理的过程,两税合并之后,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将得到清理,企业在缴纳所得税过程中所要适用的法规将大幅度减少,原有的矛盾和冲突的规定将得到修正,法规的体系化和透明度得以提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
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
企业所得税法的效力位阶,其权威性和法律拘束力也都将进一步提高,将更有利于企业在作出经营决策时预见其所可能承担的税收负担。
五、结语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遵循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起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
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将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重大事件,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无论在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还是引导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方面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必将积极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的税收法律环境的形成。
【注释】 参见《法学杂志》2006年第5期,该文被《新华文摘》2007年第1期全文转摘。
把原税法对合营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对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20%至40%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统一改为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合计为33%的税率。
把原税法对合营企业不分行业,只要经营期在十年及以上的,都给予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改为按照产业政策,统一限于生产性企业;对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由原来仅限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利润低的行业给予定期减免税,扩大到从事生产性项目的企业。
在税法上对法人居民纳税义务与非居民纳税义务的确定,统一明确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为准。把原税法仅明确合营企业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其境内、境外所得要汇总纳税,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
资料来源:http://www.gov.cn/ldhd/2006-12/29/content_483475.htm,访问时间:2007年2月4日。
资料来源:http://www.ctax.org.cn/rdzt/lshy/default.htm,访问时间:2007年2月4日。
林华:《艰难的两税合并之路》,载《中国社会导刊》2006年第19期。
资料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20060304/0231579724.shtml,访问时间:2007年2月4日。
本文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简称为“外资企业”。
刘兆萍、易镜明:《两税合并谁将受益》,载《首席财务官》2006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