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在行政法治化道路上大大前进了一步,但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美无缺,更不可能一劳永逸。透视《
行政许可法》,不仅要看到其立法成就,更要深思其立法缺陷和完善对策,如行政许可公开缺少监督制度,行政许可事项设定过于空泛,配套制度没有跟进等等,都可能对许可法的实施产生消极的影响。《
行政许可法》致力于对行政权进行整体性重构,在决策形成机制和反思性评判机制上较以前的立法有了相当程度的创新。《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无异与中国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由于现有基本制度架构,其立法自由的理想仍缺乏根本体制与程序依托,因此,政府革命,仍然任重而道远,所有这一切的进一步完善,都需要时间和努力。
【注释】 本文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二零零一级法学三系三班学生。
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凯恩斯在1926年发表了《自由放任的主义的终结》,公开放弃自由放任经济理论的立场。1936年他发表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系统地提出了他的国家干预主义理论。
姜明安《行政国家的标志》.www.law-thinker.com
叶必丰、李煜兴:《中国的改革、规制缓和与行政法》。东亚行政法研究第五届年会提交论文(2002.日本名古屋)
从政府改革的实践来看,当代各国政府改革的普遍趋向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进行政府职能转变、放松管制、调整政府与市场关系、把市场机制引入公共管理领域、实现政策执行的自主化改革。
迄今为止,我国的
行政处罚法、
价格法、
立法法和
行政许可法中,都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同时,在一些政府的规章中,听证制度也作为一项基本程序制度被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