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作为现代政府放松管制的一种治理之道,个人作为独立的主体是通过行政许可达到的首先以尊重个人的意愿为前提的。尊重个人权利本身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任意扩张的一种外部力量。行政许可作为现代政府管制社会的一种基本手段,调节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一个政府善治的社会必然以相对理性的公民为基础,也就是政府的善治需要理性公民作出适度的回应。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良性互动是社会稳定发展的一个前提,表现为双方都能充分考虑对方活动的价值目标,从而使得各自所追求的利益达到最大化。由于对立面的存在,各方的活动一旦偏离预定的规则,将会获得及时的纠偏。由此,终究趋向一个良好的民主政治体制。
四、 政府革命——通往现代法治国之路径
现代政府治理的方式一直处于变革转型。[11]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源源不断的需求,迫使政府尽可能地作出回应。为此,政府本身的改革作为改善治理方式的一个路径,为许多国家的政府所选定。而法治化是消减政府在治理中失灵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如果说行政许可制度的存在是基于市场失灵的需要,那么《
行政许可法》则是基于政府失灵的需要。通过这部法律可以有效地建立一个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和诚信政府。
1.从灰箱政府到透明政府。在我国,许多行政许可的暗箱操作滋生了严重的腐败,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许可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许可听政制度和案卷排他原则,努力于构建一个置于阳光下的透明政府。首先,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公开的重要法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现代世界行政法发展的一个潮流。许可法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其次,听证制度也是实现行政公开的重要制度,许可法规定:在设定性行政许可时,起草单位应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等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再次,许可法首次确立了案卷排他原则。[12]这是保障听证权的核心原则。听证记录在内容上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听证的全过程,因为它是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的依据;而且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听政记录作出裁决,这就是“案卷排他性原则。”[1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对此原则作出了精辟阐述:“在依法举行的听证中,行政法庭做裁决时,不得考虑听证记录以外的任何材料……若不遵守这一原则,要求听证的权利就毫无价值了。”许可法确立行政许可公开为原则,配以听证制度和案卷派他原则,从而将许可立法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这为走向阳光政府提供了基本前提条件。
2.从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行政许可事项过宽是我国行政许可存在的严重问题。我国正在努力推进市场化改革,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建立有限政府,走向大社会小政府。行政许可事项过宽是小社会大政府的表现,与我们的改革目标格格不入。全能政府和仁慈政府的神话已被实践击碎,有限政府成为现代法治追求的目标。为了构建有限政府,许可法贯彻社会自治和市场优先原则,严格限定许可的设定权和程序,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可以看出,许可法充分体现了个人自治、市场优先、自律优先、事后机制优先等立法精神。对于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设定程序也有严格的规定。由此遏制了政府权力的膨胀,分解了过分强大的政府权力,是建立有限政府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