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判决谓:原告无进货事实违反营业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既在被告裁罚处分核定前已补缴税款并以书面承认违章事实等情,为被告所不争执,则参照财政部八十六年修正之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和倍数参考表所载,自应处五倍锾,始符比例原则,被告无视原告已补缴税款及以书面承认违章情形,而重处八倍罚锾,虽在该营业税法所定一至十倍罚锾范围内,但其处分,显属于滥用权力,自无可维持。同①,第145页。
英国行政法学者施恩博格(SØREN J.SCHØNBERG)认为,保护相对人的正当期待对政府而言有三种益处:(1)如果公共行政当局任意改变自己先前作出的行为和提出的咨询性意见,则将难以指望其获得公民的信任。保护公民的正当信赖有助于增进公民对公共行政当局的信任,鼓励公民参与管理、谋求与官方合作以及促进公民对行政管理的服从。(2)受保护相对人正当信赖的激励,公共行政当局会自觉提高所发布信息的质量,从而更加有益于公众对行政政策的理解和接受。(3)保护相对人的正当信赖有助于防止行政政策的突然变动,借助预警机制和过渡性措施等手段,可以使受到行政政策变动影响的公民继续维持与公共行政当局的合作,增加对政策变动的服从。See SØREN J.SCHØNBERG,Expectations,Fairness, and Lawful Administration(Oxford,2000),P25-26。
该稿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的信赖关系。行政立法研究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参见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编:《公法私法之区别、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处分之意义解释、裁判选辑》(第二辑),1995年版,第83-84页。
台湾行政法院1994年(民国83年)判字第二0六八号判决认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发觉所颁发给原告的建筑执照违法法律规定后,虽然有权依法撤销该违法的授益行政处分,但需要在撤销所维护的公益和保护相对人能信赖利益之间进行衡量,只有在撤销所维护的公益显然大于受益人信赖利益时,才可以撤销之。该案被告仅凭原告“提供不详资料”的空泛理由,而未具体查明原告究否具有信赖不受保护的情绪,也未审酌衡量原告的信赖利益与撤销所欲维护的公益孰轻孰重,更未对原告指明撤销该违法授予利益的行政处分后,如受到财产上损失时,给予何种程度的补偿,从而草率地撤销了原告的建造执照,属于违法的行政处分。参见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编:《公法私法之区别、行政法一般原则、行政处分之定义解释裁判选辑》,2000年版,第90-91页。
判决认为:按征收土地时,其地上之改良物,除该改良物所有权人要求取回并自行迁移者外,应一并征收,为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条所明定。考其立法意旨乃鉴于政府征收土地时,如将其地上改良物强予迁移,恐不能复为从来之使用,致地上改良物所有人蒙受损害,乃规定除改良物所有权人要求取回并自行迁移外,应连同土地一并征收。若地上改良物所有权人预知土地将被征收,乃违反从来之使用,强行种植,幸图领取巨额补偿费,则已属于投机行为,如仍由政府予以征收发给补偿费,殊违一般诚信原则。似此不正行为,原不在法律保护之列,从而政府机关不予征收地上改良物而改发迁移费,尚难谓与上述立法精神有抵触,系争土地经被告机关于六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发布属“公共设施保留地”,即都市计划内“道路用地”,限制仅能作为“道路使用”,况据原告自承亦系迟至六十八年底至六十九年间开始种植高经济价值之花木类。殊有违背常情,原告就系争土地违反从来之使用,非法种植,足堪认定。纵其时系争土地尚未经公告征收,仍难谓非有投机之抢种行为。原告所提四邻正面核系事后勾串之作,难期客观、公正,不足采凭。综上所述,被告机关乃据以将系争土地地上物之征收予以撤销,改依台湾省政府(七二)府地四字第一五四0八一号函规定事项第二点按面积计算迁移费发给,核与上揭法条立法本旨无违。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编:《公法私法之区别、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处分之意义解释、裁判选辑》(第二辑),1995年版,第77-78页。
该条规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赖不值得保护:一、以欺诈、胁迫或贿赂方法,使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者;二、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或为不完全陈述,致使行政机关依该资料或陈述而作成行政处分者;三、明知行政处分违法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者。
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编:《公法私法之区别、行政法一般原则、行政处分之定义解释裁判选辑》,2000年版,第18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