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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内涵分析——以民法诚信原则为参照


赵万一:《民法的伦理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0页。

田有方:《允诺禁反言原则论》,《西安政治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参见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页。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9-560页。

谢孟瑶:《行政法学上之诚实信用原则》,收于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二),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199页。

周枬:《罗马法》(下),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85页。

参见徐国栋:《中世纪法学家对诚信问题的研究》,《法学》2004年第6期。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页。此外,我国台湾1997年台再字第64号判决认为,诚实信用之原则系在具体的权利义务之关系,依正义公平之方法,确定并实现权利之内容,避免当事人间牺牲他方利益以图利自己,自应以权利人及义务人双方利益为衡量依据,并应考虑权利义务之社会作用,于具体事实妥善运用之方法。同②,第556-557页。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3页。

该案的争议点在于:在付买回约定的不动产买卖中,债权人是否可以在债务人用于买回的价金少量不足的场合否定买回约定本身的法律效力。渠涛:《诚实信用原则在日本的研究》,载氏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页。

该判决谓:债权人甲与债权人乙成立和解契约,约明如乙依此次所定日期、数额如数付清,则全部债款作为清偿,每期付款均应于午12时前为之。嗣后乙已将第八期以前各期应付之款如数付清,其最后第九、第十两期之款,应于上年12月31日付清,是日乙因须以即期支票换取银行本票始可付甲,而是日银行业务繁忙致稽时间,送交甲处已12时30分,乙于是日上午11时32分曾以电话致甲商缓数分钟,甲虽未缓30分钟,而乙之迟误时间,按其情形非无可原,双方之和解契约系因该地商业习惯,票据于下午2时送入银行,须作为翌日所收之款,故特约明须于12时前付款,如甲于12时30分收款后即以之送入银行,银行仍可作为当日所收之款,于甲并无损失,乃甲以乙已迟延30分钟拒绝受领,主张乙应偿还全部债款,其行使职权,实有背于诚实及信用方法,依第219条之规定,不能认为正当。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7页。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行政法院在越权之诉中确立了滥用权力的三项标准,其中两项涉及权力的行使应符合公共利益:1、与任何公共利益无关的行为为滥用权力行为,即行为的作出完全未考虑公共利益。2、行为虽然符合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授权法所规定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有层次,具体公益相对于总体公益具有优先地位。违反授权法规定的特定公益,仍然属于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92页。

1924年,一位市长禁止海水浴者在海滩上穿衣和脱衣,只允许在浴场更衣室更衣,但这一措施并非基于保护公共文明,而是以本市及更衣室的财政利益为目的;1937年,一位市长禁止流动食品售货车在该市内售货,但其目的不是为了交通需要或保障出售食品的卫生,而是为了保护本地的商业。参见胡建淼主编:《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616页。

我国行政立法的导向也已经发生变化。诸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都是以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力为基本指导原则,这与先前立法注重授予行政机关更多的行政权力形成了鲜明对比。

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编:《公法私法之区别、行政法一般原则、行政处分之定义解释裁判选辑》, 2000年版,第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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